2016年8月25日星期四

义乌政府发文干涉村民自治,叶雪青要求审查遇阻再申请复议(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824日,浙江义乌佛堂镇小吴溪村女权捍卫者叶雪青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即对义政发(200655号文件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2016711日,叶雪青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请求:义乌市政府对本政府作出的义政发(200655号文件予以审查和纠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叶雪青。其理由如下:

义乌市政府制定的55文,即《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含干涉村民自治的内容。在制定55号文前,义乌市政府未组织公众参与,违反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在起草过程中没有公开征求意见,也没有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更没有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违反了上述《办法》第十条规定;市政府无权规定村级组织拟定实施细则。还规定实施细则须报镇街审核后批复,其实质就是剥夺了村民自治权。应当指出的是,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例如,佛堂镇政府对实施细则的批复,使小吴溪村委会歧视妇女的行为合法化。

义乌市政府于2016816日作出告知书,称“义政发(200655号义乌市人民政府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无需纠正或撤销。”这一纸告知书,霸气十足,一副官僚腔调,对叶雪青要求审查的理由不予理睬,更不逐一反驳,直接傲慢地称55号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难以令人信服。叶雪青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除了该告知书有干涉村民自治的违法内容,还有以下理由:

1、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2条规定,义乌市政府应该作出答复书而非告知书。
2、该告知书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3、该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20089月,义乌佛堂镇小吴溪村二委(村委、村党支委)利用权势,迫使叶雪青与其签订了歧视妇女的新农村建设协议。为了使该协议合法化,20095月,该村二委又制定了歧视妇女的《细则》。该《细则》经佛堂镇政府批复同意,得以实施。问题是佛堂镇政府之所以作出该批复,源于义乌市政府颁发的55号文件。叶雪青系该《细则》歧视妇女的受害人。她认为,村二委歧视妇女的协议源于市政府的55号文件,故坚持要求对市政府55号文的合法性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