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10月15日,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四堡村施慧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16]苏0411行初122号)、新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常新行复[2016]第13号);并改判春江镇政府按施慧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015年10月27日,施慧请求春江镇政府公开“新北区春江镇双退出试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批准文件和批准刻章证明”的政府信息。春江镇政府书面邮寄了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三需要”证明,即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施慧接到通知后,发现该《告知书》是通知施惠的,但施慧与施惠显然不是同一人。施慧不予理睬。待信息公开期限届满,施慧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春江镇政府认为这是笔误。施慧予以反驳,即使是笔误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而不是复议期间才发现是笔误。况且,春江镇政府以所谓不能证明“三需要”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明显属于刁难。因为“三需要”仅仅只是说明而已,不必证明。春江镇政府为逃避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故意刁难施慧,加重施慧的举证责任,为政府信息公开设置障碍。但新北区政府于2016年5月3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常新行复[2016]第13号),驳回施慧的行政复议申请。
施慧不服,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春江镇政府又换了一个很新奇的理由辩称,施慧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向新北区级行政机关至少提起198次政府公开申请,是向政府施加压力,故拒绝公开。
新北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施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提起复议的目的是为了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谋求解决其个人涉诉问题……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驳回施慧的起诉。
法律工作者认为,即使施慧以谋求解决其个人涉诉问题,向政府施加压力并不违法。施慧申请政府信息达198起,是公民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新北区驳回施慧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纵容行政机关逃避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