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本人和李金星律师一起参加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郭飞雄案的两次开庭,庭审过程中没有律师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被处以罚款、拘留。因此,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李金星律师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司法建议处罚李金星律师,这种乱发司法建议的行为是违反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规定的,因而,这个司法建议本身就是非法的。
山东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应无视此非法的司法建议。如果山东省司法部门依据非法的司法建议进行行政处罚,则山东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决定将是非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