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田湖村吴草湾组村民为护堤保田阻拦到采砂场运砂卡车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拘7人,据当地村民反映,10月21日已经有三名村民取保候审走出固始县看守所,每人5000元取保候审押金;而村民组长吴德安、许建德、吴秀芳和余运山四人拒绝取保候审,要求无罪释放。
据村民反映,村民被刑拘后,采砂场仍然疯狂采砂,每天大约有300辆车次拉沙。而采砂场老板和警察声称村民许建德被刑拘的原因是起诉河南省监察厅和河南省政府,当地村民猜测是省里指示警方刑拘许建德。
据悉,许建德在2008年因为长期参与农民维权就曾被警方刑拘过,此后他坚持理性维权,依法要求政府履行职责规范采砂秩序,制止疯狂采砂,保护农田、林地和河堤;为此起诉河南省监察厅和河南省政府,试图通过司法途径促动政府规范采砂活动,保护农民权利和河堤安全;为自身安全计,许建德并未参与村民阻拦运沙车的私力救济行为,但仍然被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拘。
村民反映,采砂场仍然在疯狂采砂,每天300车次,大车80吨砂子,小车50吨砂子,每天至少有上万吨砂子被非法采挖。
附:此前本网报道:
河南省固始县警方刑拘护堤保田五农民被刑拘之又刑拘二人,共刑拘七人
附:
村民提供的许建德行政诉讼文书:
对《河南省监察厅行政诉讼答辨状》的反驳
51号
一、被告河南省监察厅辨称“原告通过信函形式向被告邮寄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督促、责令固始县监察局查处利用砂石资源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信访事项。”是属于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不知道法律的上位和下位的效力。
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处理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的规定,是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不知道法律的上位和下位的效力,等于没有能力区分大和小的意思。因为固始县监察局纵容违法党政干部利用砂石资源非法谋取私利,原告申请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履行督促、责令固始县监察局查处利用砂石资源非法谋取私利,保护原告监督权、财产权。被告河南省监察厅是用下位的《信访条例》打压上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用国务院的规章去替代全国人大颁发的法律。被告河南省监察厅本应该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督促其下属固始县监察局查处利用砂石资源非法谋取私利,保护原告监督权、财产权。因被告河南省监察厅错误的认为《信访条例》的效力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才出现了颠覆性错误。
二、被告河南省监察厅辨称“《信访条例》对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规定了专门的监督救济途径,对该事项的处理信息实质上属于信访程序中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告没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信访程序中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这是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不知道法律的新法优于旧法、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这是被告河南省监察厅的错误之二。
被告河南省监察厅收到公民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本应该督促、责令固始县监察局查处利用砂石资源非法谋取私利,保护原告监督权、财产权。2013年7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通知,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访条例》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两个条例有冲突的情况下,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应该适用新的法律,而不应该开着法律的倒车,让世人啼笑皆非。
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即使错误的认为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是信访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的规定,被告河南省监察厅有义务向原告公开,也能让原告知道了被告河南省监察厅错误的处理方式。特别是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在收到原告的依法提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原告公开申请的内容。但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遮掩,被告河南省监察厅明知自己的错误却强词夺理。
三、被告河南省监察厅辨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秘,依法不应予以公开”。这是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又一个不知道法律的上位和下位的效力问题,这是被告河南省监察厅犯的第三个错误。
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作出政府公开依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的规定,这是全国人大正式颁布实施的有效法律。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以涉“秘”不公开的引用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机关信访举报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都是部门规章,再多也不能压制国家法律的实施。更何况原告邮寄送达的是履行职责申请书,根本不是被告河南省监察厅所述的“举报材料”,现在就在法庭上审查,也可以向全人类公开,无任何涉“秘”可言。原告要求的是履行职责申请书,如果被告河南省监察厅真的进行了调查,发生了部分涉“秘”内容,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可以将涉“秘”隐藏起来,更何况也仅仅是涉“秘”还没有到涉“密”的程度。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也向全社会公开了调查结果和案件移交,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如果认为中央纪检做的错误,应该批评指正。不应该关起自己的山门,以纪检工作中存在涉“秘”情形来代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法律。
对原告申请督促、责令固始县监察局查处利用砂石资源非法谋取私利,保护原告监督权、财产权。被告河南省监察厅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虽然程序合法,却答非所问,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也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表现。
被告河南省监察厅认为原告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属于信访事项,是错误的理解法律的效力,是这一系列错误的开始。原告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督促、责令固始县监察局查处利用砂石资源非法谋取私利,保护原告监督权、财产权。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引用的《信访条例》部门规章不能打压、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国家法律;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引用的《纪检监察机关机关信访举报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部门规章也不能打压、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国家法律。《信访条例》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两个条例有冲突的情况下,被告河南省监察厅的行政法制工作者为什么都会有这样的判断?这也只是大和小、前和后的区别,可惜被告河南省监察厅的法制工作者无法区分!这也正是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让司法工作者为行政工作者进行普法教育。
因此,为了推动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愿望,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常执行,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
答辩人:许建德
2015年5月17日
对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辨状》的反驳
49号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辨称“答辨人认为,河南省监察厅收到被答辨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是属于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也和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一样不知道法律的上位和下位的效力、新法优于旧法、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等于是说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也和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一样分不清大和小、前和后的区别。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原告清楚的阐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现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政策,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查处固始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渎职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认同了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判断原告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属于信访事项。原告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督促、责令固始县监察局查处违反中央四风规定,保护原告监督权、财产权。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引用的《信访条例》部门规章不能打压、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国家法律;被告河南省监察厅引用的《纪检监察机关机关信访举报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部门规章也不能打压、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国家法律。《信访条例》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两个条例有冲突的情况下,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监察厅的行政法制工作者为什么都会有这样的判断?这也只是大和小、前和后的区别,可惜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监察厅的法制工作者无法区分!这也正是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让司法工作者为行政工作者进行普法教育。
因此,为了推动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愿望,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常执行,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
答辩人:许建德
201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