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

覃臣寿律师向国家铁路局申请信息公开:江天勇2016年11月21日是否从长沙南站搭乘D940到达北京?


2016129日,作为江天勇失踪案的辩护律师之一,覃臣寿律师以网上提交的方式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江天勇1121日是否从长沙南站搭乘D940到达北京?

201611212222分,江天勇告诉其妻金变玲,其已经购买D940火车回北京,发车时间为2253分,正点应于次日清晨630分抵达北京。此后江天勇便失去联系,杳无音讯,至今已经超过20天。

覃臣寿律师认为,火车站有责任保护旅客的人身自由、安全,对每一个进出站的旅客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鉴于此,覃臣寿律师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信息公开:江天勇是否已过车站闸机?是否已经登上列车?是否已经安全抵达北京?

根据国家铁路局网站显示,覃臣寿律师的申请已经提交成功。而根据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铁路局须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联系电话]
覃臣寿律师(江天勇的辩护人之一):+86 152-8964-9064
金变玲(江天勇的妻子):+1 (626) 223-0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