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按语】上海助选志愿者徐佩玲、崔福芳、范桂娟、郑培培、戴中耀协助冯正虎竞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11月13日在杨浦区第115选区向选民发放冯正虎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遭到杨浦公安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违法拘留,个别警察还恶意将扣押的四部手机浸泡在水里毁坏。
这是继10月29日崔福芳、徐佩玲遭到警察的非法拘禁二部手机被故意损坏之后的第二次故意损坏事件。就第一次损坏事件,崔福芳、徐佩玲已于12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98787844818)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杨浦分局已立案受理,并发出《国家赔偿申请补正告知书》。
就第二次损坏事件,崔福芳、徐佩玲、范桂娟、戴中耀已于12月1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02972926321)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违法必究,损害必赔,督促依法治国,保障选举秩序。
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徐佩玲
身份证:310103**********0425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福路1*7弄**号***室 邮编:200031
手机:18121439381
请求人:崔福芳
身份证:310102**********886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8号***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请求人:范桂娟
身份证:310102**********283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三村2*号**2室
邮编:200126
手机:13472819335
请求人:戴中耀
身份证:310109**********839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五星路2**弄2*号1**室 邮编:200120
手机:15002138627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在2016年12月13日-14日将请求人拘押在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询问室期间扣押并损坏请求人4部手机的行政职务侵权行为予以国家赔偿:
1、手机已被损坏及其保存的个人资料也已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2000元人民币;
2、赔礼道歉,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13日下午,请求人崔福芳、徐佩玲、范桂娟、戴中耀,还有另一人郑培培,我们五人作为参加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的参选人冯正虎的助选志愿者,在冯正虎参选的杨浦区第115选区内协助冯正虎发放竞选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助选工作很简单,就是把一张A4的宣传单投入选民家的信箱内。
徐佩玲、范桂娟、戴中耀、郑培培在第115选区的四平路1950弄内发放参选人冯正虎的宣传单,受到个别居委会工作人员及保安的非法阻扰,警察不制止真正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反而出面拉偏架,瞎说徐佩玲等四人在小区内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抓他们进五角场派出所。崔福芳一人在第115选区的政民路沿线小区内,向选民信箱投放《冯正虎向选民拜票》,也受到同样遭遇。
杨浦区人大代表换届的选举日是2016年11月16日。11月13日还没有投票,法律容许参选人自我介绍并宣传,也不禁止助选。我们助选冯正虎,向选民宣传冯正虎,发放一张冯正虎编写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完全合法合理,丝毫没有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抓我们进派出所关押了24小时,又给予5日的治安拘留处罚,实在荒唐违法。(该拘留案的不服另行诉讼。)
我们被抓进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四部手机被扣押,郑培培没有带手机。崔福芳一部手机(Sins A68)、徐佩玲一部手机(Newman C360)、范桂娟一部手机(ZIE-U V880)、戴中耀一部手机(海尔HL-6380T)。警察依法扣押并检查我们的手机是正常的,我们会依法配合,但故意损坏我们的手机就不正常,是个人报复的违法行为。
11月14日下午,我们被行政处罚拘留5日,离开五角场派出所去杨浦拘留所时,崔福芳要求给家里打电话通知一声,承办警察(警号:038406)同意,并让派出所询问室的保安将扣押的手机交还给崔福芳,崔福芳发现手机已被水全部浸湿,无法使用了,就让崔福芳使用询问室的电话。被扣押的其他三部手机同样是被水浸坏的,徐佩玲、范桂娟、戴中耀是在拘留所释放交还时发现的。戴中耀的手机还在保修期间,马上送海尔手机维修店维修,店员检查后告知:手机被水浸泡,是人为损坏,已无法维修。
我们与杨浦警察无怨无仇,但为什么个别警察如此发泄私愤,心理龌龊,以损毁他人物品为快乐呢?10月29日崔福芳、徐佩玲被无辜抓进派出所,二部手机被杨浦警察故意浸泡在水里毁坏。11月13日这次徐佩玲等5人被抓进派出所,四部手机同样被浸泡在水里毁坏。我们不清楚干这件肮脏坏事的是哪位杨浦警察?在现场的承办警察有许多,有039146、039626、039292、040052、038406警号等的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还有穿便衣的国保警察,请杨浦警察的领导查清,处理警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杨浦警察的形象与声誉。
请求人诉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戴中耀的手机(海尔HL-6380T,有发票凭证,价格599元人民币)、崔福芳的手机(Sins A68,无发票,无价)、徐佩玲的手机(Newman C360,无发票,无价)、范桂娟的手机(ZIE-U V880,无发票,无价)被损坏,无法维修,手机上的个人资料全部灭失。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若扣押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上述是请求人的陈述。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侵犯财产权的公安机关(国家义务赔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公安机关领导明断,遵守宪法法律,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法制办)
请求人:
徐佩玲、崔福芳、范桂娟、戴中耀
2016年12月17日
附件:
1、四部损坏手机的相片(海尔HL-6380T、Sins
A68、ZIE-U V880、ewman C360)
2、戴中耀的手机(海尔HL-6380T)发票凭证
3、戴中耀手机的送修登记单(上海凌讯通信电子有限公司)
4、《冯正虎向选民拜票》
5、崔福芳、徐佩玲、范桂娟、戴中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四部损坏手机的相片(ZIE-U V880、Sins A68、ewman C360、海尔HL-6380T)
20161113手机损坏-证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