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12月28日下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李记和高爱枝送达(2016)豫03行初16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确认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李记家房屋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该管委会承担。
高爱枝与李记系母子关系,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庄村内共同拥有一处房产。2012年9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为加速实施张庄村城中村改造,组建了洛阳高新区张庄村改造指挥部负责具体征收事宜。李记家的房屋被列入改造范围内。
2015年4月17日,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高新区管委会干部何金太、柴幻、王立彬等带领300多人气势汹汹地强行拆毁了李记家的房屋,扬长而去。李记一家悲愤欲绝,而拆迁方更加傲慢,冷眼旁观。
2015年7月14日,李记的父亲万念俱灰,以自杀的方式控诉强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年8月16日,李记无可奈何,只得与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李记的母亲高爱枝(房屋共有人)没有签字。
2016年3月28日,李记与其母高爱枝委托洛阳张葡萄代理,向洛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庭审中,高新区管委会辩称,高新区管委会没有参与强拆,不是适格的被告;李记已经签了征收安置协议,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高新区管委会组建了洛阳高新区张庄村改造指挥部负责具体征收事宜。该指挥部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本案中,指挥部将李记家的房屋强拆没有法律依据,应确认为违法。
另外,高新区张庄村改造指挥部拆除李记家房屋的行为在前,李记与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后。故李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洛阳高新区张庄村改造指挥部拆除原告家房屋合理性、合法性的基础。也就是说,强拆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事后签了协议就合法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永远属于违法。虽然签了协议,不能使得违法行为变合法。
李记的母亲高爱枝,拿到法院判决后,倍感欣慰,将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记与乡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理由之一,高爱枝是房屋的共有之一,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理由之二,乡政府无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理由之三,强拆在前,签协议在后,属城下之盟。况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