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星期日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九十余次,常州新北区法院竟裁定为滥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224日,本网获悉: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双坝村薛小波积极行使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20151月至201612月的二年时间,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达90多次,即每期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一次,提起至少9次行政复议,向常州新北区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3次。于是,新北区法院认为薛小波属于滥诉,对最近薛小波因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新北城管局)拒绝公开“三定方案”提起的行政诉讼认定为滥诉,裁定驳回起诉。

薛小波不服,将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0411行初243号行政裁定,责令原审继续审理。

2016612日,薛小波向新北城管局申请公开“三定方案”,该局以属于党务信息为由拒绝公开。薛小波不服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薛小波仍不服,向新北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作出(2016)0411行初243号行政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薛小波认为:

新北区法院节外生枝,调取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转移争议焦点,用大量的篇幅叙述与本案无关事实,滥用司法权,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造成恶劣的后果。请看:

新北区法院认定:20101215日、常州市新化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在常州市高新区政府网站公开了《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党工委、区城市管理与建设纪工委、区房产管理局、区民防局〈区人防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区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通知》(常新委办【2010169)。同时查明,据不完全统计、20151月至201612月薛小波以各种理由分别向春江镇政府、区政府、常州布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北分局等行政机关,提起至少90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部分截取包括;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计算表、新龙生态林、玉龙路及122省道”建设项目动迁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春江镇党镇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名单及职务、春江镇政府负责新龙生态林项目拆迁时向常州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拆迁进度文档资料及拆迁资金审批表、春江镇政府2014年财政预算及决算明细表、春江镇双坝村委会从2 0 1 1年至今历届村委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详细报告、春江镇政府2014年度三公经费明细、区政府2014年度财政预算及决算明细账表、滨江化工园区现有99家企业名称、新龙生态林一、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单位报建资料、环保局的三定方案、20122013年新北区征收(动迁)行业单位备案准入单位名单列表及黑名单列表、常州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违法的确认文书和处罚文件、江苏省现行征地方案标准附件及详细内容附件。此外,薛小波还就相同或类似的信息向同一部门重复或多次申请,就相同或类似的信息向不同部门多次申请。薛小波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向区政府提起至少9次行政复议,向本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3次。

新北区法院上述喋喋不休的叙述,废话连篇,企图证明薛小波“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滥用权利。”即滥用诉权。其错误明显:

首先,新北区法院的认定内容与本案无关。关键是,本次诉讼是否属于滥用诉权。该院避而不谈,对本案无关的案件,却大加评论,即犯了节外生枝的逻辑错误;

其次,20151月至201612月的二年时间,薛小波申请90次政府信息公开。即平均一个月不到4次,不能称之为滥用权利,而是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本为法律所鼓励的行为,却为原审所鞭挞。

再次,该院认定“薛小波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向区政府提起至少9次行政复议,向本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3次”。但何错之有?!

薛小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收集证据,证明新北区政府与另一家公司共同设立常州龙城生态有限公司,计投资3亿人民币。其中,区政府动用国库资金,投资2亿98百万人民币,占股份百分之九十九点三,俨然是呼风唤雨的超级大股东,亦官亦商,踩中央规定不得经商的高压线。对此,薛小波向国家机关举报。这说明薛小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使公民监督权,不存在没有滥用诉权。新北区法院所谓“原告的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没有诉讼利益或仅是为了诉讼攻击对方当事人的不应受到保护”是站不住脚的。薛小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揭露区政府的腐败行为,不存在“没有诉讼利益或仅是为了诉讼攻击对方当事人”。

新北区法院的评判,仅凭“想当然”,而不是法律依据。该院认为“原告在已实际获取其所信息内容后仍就被告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要求被告按其要求公开三定方案。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滥用权利。”但薛小波即使知道该信息,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示书面文件,将来作为证据使用。该院硬性认定薛小波要求书面答复属于“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滥用权利”是荒唐的。是缺乏法律和生活常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