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8日星期六

中国选举观察(2017)之二:荥阳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法盲不少(二)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二、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不依法产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198010月经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至今,已进行了七次修改或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经20169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可是,毛泽东死后的近四十年来,河南省的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国家的主人一一选民的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法定的权利,却形同虚设、名存实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这句话的含义,对那些已关进大牢的中共组织的前官员来说,是人人皆知无人不晓。这句话的含义,对那些在任的中共组织的官员来说,个个都可以很精彩地讲它几个小时。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对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县级)市豫龙镇西张砦村正在参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选民调查得知,很多很多选民完全不知道他们有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法定权利。

选民小组组长,是选举工作机构的末端,上连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接选民。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起做很重要的作用。

我们知道,在河南省,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成员、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成员、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是指定任命产生的,选民没有直接的权利选择谁来领导、组织和主持选举工作。可是选民法定的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权利可以随便被有关组织有关机构的握有权力的人侵占,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是成了水中月镜中花吗?(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