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5日星期日

合肥上访维权人士王平两件起诉警方行政拘留案件二审均败诉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4日就合肥市包河区上访维权人士王平不服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就其赴京上访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警方的行政处罚行为,确认警方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上诉案件做出二审判决,毫无意料之外,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包河区法院的判决,而此前王平因赴京上访行为已经被包河区和合肥市两级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且已经于20161016日刑满释放,被判刑的行为中就有这两次2015年警方行政拘留所处罚的赴京上访行为。

王平于2015427日提起的两件行政诉讼,经一审败诉,2015727日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就在王平接到法院通知将于20151119日开庭审理,1118日王平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拘,然后经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和合肥市中级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直至于20161016日释放,合肥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因王平被羁押于看守所无法开庭,直至王平出狱后多次到法院找行政庭李进学法官要求开庭,最后,王平等来了合肥市中级法院的(2015)合行终字第00255号和第00256号《行政判决书》。

对此两个行政判决结果,王平表示并不奇怪,在其赴京上访行为已经被同一两级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的情况下,合肥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庭岂能判决撤销警方的行政处罚,确认警方违法,如此不仅得罪警方,就连检察院和包括本院的刑事庭不都得罪了,不过,让王平疑惑的是,其2011年上访行为都被做为犯罪行为拿来给他定罪,如此,当年包河警方对原本已经涉嫌犯罪的自己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涉嫌渎职罪?或者,原本自己无罪的赴京上访行为却于2016年被两级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岂不是涉嫌徇私枉法罪?包河警方有警察涉嫌渎职罪,或者,包河警方及检察院和两级法院涉案人员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二者必占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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