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7日星期六

义乌叶燕青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获浙江高院提审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14日,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村民叶燕青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申8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义乌叶燕青因诉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行终153号行政裁定,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提审的裁定。

义乌叶燕青系义乌佛堂镇小吴溪村村民,其房屋位于佛堂镇小吴溪5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持有土地使用权字第N08006464号土地使用权证。因该村委会打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旗号,将叶燕青的房屋推倒,肆无忌惮地侵占该宅基地。叶燕青于201583日向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举报。

叶燕青请求该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但是,该局装聋作哑,对叶燕青的举报置之不理。于是,叶燕青依法向义乌提起行政诉讼。义乌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叶燕青提起上诉,金华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

叶燕青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出义乌法院不明事理。义乌法院所谓 “起诉人(叶燕青)的起诉内容属于举报信访,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认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无异于信口开河,不明事理。

叶燕青的再审申请书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举报并没有列入信访范围。从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2014314日)》规定,也把举报排除在信访范围内。从案例来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57号行政判决证明举报是可诉的。本案中,叶燕青的举报内容涉及叶燕青的土地使用权,对于举报的处置结果与叶燕青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关系,叶燕青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该再审申请书,认为金华中院“本案所诉事项上诉人叶燕青已在20161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过,本院对上述起诉已作出(2016)浙07行终94号行政裁定。现上诉人叶燕青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实属荒唐:金华中院所谓“属于重复起诉”,系原一审义乌法院没有提到过的“事实”,其实质是剥夺叶燕青的诉讼权。因为,假如义乌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则叶燕青不服就可以上诉。但金华中院二审突然认定一审时义乌法院没有认定的事实,又未经质证,叶燕青又不能上诉,对叶燕青是不公正的。金华中院所谓“本案所诉事项上诉人叶燕青已在20161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过,本院对上述起诉已作出(2016)浙07行终94号行政裁定。现上诉人叶燕青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但金华中院忽视了叶燕青在20161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后,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叶燕青没有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但本案中,叶燕青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字第N08006464号)。故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浙江省高院经审查后,逐作出上述行政裁定。叶燕青的案件获得了省高院的提审,实属罕见。叶燕青希望省高院提审的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