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2017年2月3日,春节假期后上班第一天,也是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2016)皖0111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上诉期最后一天,合肥市盲人李小军是该判决中的第一被告,于下午14时许到包河区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小军,男,盲人(视力一级残疾)1983年3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8303312515,汉族,高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50—32号。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24日( 2016)皖0111刑初466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部分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小军参与了三起事件:第一件:2014年6月16日8时至15时,被告人刘小龙、龙和为追讨债务和被告人张理共谋,雇佣以费勤旭、李小军为首的10余名残疾人到裕和、环新检测中心起哄闹事,后费勤旭邀约葛六九、李如英等人,李小军邀约高俊凯,张理邀约他人在包河区裕和、环新检测中心起哄闹事,强行索要财物。张理在现场辱骂对方员工,李小军、费勤旭指挥他人用残疾车堵塞检测站大门,费勤旭、葛六九等人堵住检测线,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该检测中心无法正常营业。期间,民警出警处理并将张理带走审查后,李小军又指挥其余人员再次堵塞检测站大门。对此次事件警方已经依法处理,对上诉人给予行政拘留9天的行政处罚,可见当时警方对事件并未认定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在省残联事件后为了拼凑罪行而旧事重提。
第二件是: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刘迎春、王群为替他人索要债务雇佣费勤旭、葛六九、李如英、李小军、李小军邀约高俊凯,计10余名残疾人至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紫云路世纪金源B座9楼碧桂园苏皖总部办公区,采用乱扔垃圾,大声吵闹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给该公司的正常办公造成了影响。此次事件,残疾人的行为是乱扔垃圾,大声吵闹,没有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行为。
第三件是: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1月29日晚,李小军与许自卯、王佳等盲人在张宏成处吃饭商量次日到省残联集体反映希望“阳光托养”政策应当惠及盲残人士的诉求,并要求各自邀约认识的盲残人员在省残联处聚集,以此给省残联压力,次日10时许,李小军、许自卯、张宏成、孔庆芝、高俊凯、王佳等20余名残疾人集合后,统一前往省残联所在的马鞍山路省政务中心B座20楼表达诉求。在所反映的诉求在已得到有关部门领导答复的情况下,不顾工作人员劝阻,李小军、许自卯带领高俊凯、孔庆芝、张宏成、王佳等人,在省残联会议室、楼道、电梯间等处,大声喊叫,敲打办公室房门,将桌椅搬至楼道和电梯间,并将通过20楼的3部电梯挡停10余分钟,直至当日14时许民警赶赴现场才逐渐停止,严重影响了省残联乃至政务中心整幢大楼的正常工作秩序。此次事件是残联不作为、乱作为引起的,盲人的行为是为了促进残联的工作,行为虽有过激之处,并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更没有严重影响省残联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没有严重影响省政务中心大楼的工作秩序。
对此法院查明上诉人认为是事实错误和定性错误:盲人到省残联去反映诉求就是希望省残联将盲人诉求提交到政府,而残联领导采取敷衍的态度,拒绝帮盲人反映诉求是不履行其职责,盲人因视力缘故为寻找残联领导敲打房门、呼喊领导名字不为违法,只是因为不听残联工作人员劝阻(事实上是残联不履行职责)就是违法,恐怕没有法律如此规定,且,盲人在残联领导不作为,不诚心为盲人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且停留时间较长身体疲乏又恐残联领导进出无法发现,这才有搬动桌椅到楼道及电梯间坐等领导,而在残联领导不理睬盲人,上诉人等盲人为此心情郁闷烦躁,这才发生了堵住电梯门事件,且时间较短,按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也就是10余分钟时间,何以严重影响了省残联乃至整幢政务大楼的办公秩序?盲人的行为事实上就是残联领导不作为、乱作为所引发的,对此应该承担责任的是残联,而不是上诉人等盲人。
以上上诉人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充分证明盲人行为有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行为,没有随意殴打他人,没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且达到情节恶劣,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并达到情节严重;仅2014年6月16日发生在合肥市包河区裕和、环新检测站的事件比较严重,为此张理与上诉人被警方行政拘留,而事件发生的前提是对方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刘小龙在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困难的情况下才雇佣残疾人去检测站向对方施加压力,其目的就是要求对方履行法院判决,因此,事件是对方引发的,而在该事件中上诉人被对方打伤,残疾人基于义愤才堵检测站大门表示抗议,没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所应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寻衅滋事罪适用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对此次事件,一审法院曾在上诉人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包河警方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认同当时包河警方的处理,并未认为上诉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交公安处理,何以又在2015年11月30日的盲人集体在省残联反映阳光托养政策被省残联报案后,又旧事重提,包河公检法一反此前的认定,将此事作为寻衅滋事罪认定判刑的事实呢?上诉人认为,省残联事件之前的事件性质不应由于省残联事件而改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小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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