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2月7日开庭审理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政府与村民王英华土地侵权上诉案。
2005年11月,王英华依据土地流转政策,租阳山镇河北村村民程玉环承包地2.57亩、杨金生承包地2亩,总共4.75亩土地皆用于种植桃树,但都没有约定期限。
2016年3月17日,阳山镇人民政府将王英华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英华返还被侵占承包地,并清除被侵占土地上的所有杂物”、“判令被告王英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侵占土地期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68550元”。其理由是,上述土地于2010年10月1日由阳山镇政府通过土地双置换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王英华因侵占土地期间对镇政府造成的损失68550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阳山镇政府的诉讼请求。王英华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英华认为。阳山镇人民政府不具备本案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首先,阳山镇政府与王英华因土地使用权争议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即不属于民事关系,而属于行政关系。镇政府系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授权,无权以以承包经营权人身份起诉王英华。
其次,阳山镇政府的起诉状载明“但王英华即被告无视河东村民小组村民作为该地块合法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侵害了河东村民小组村民对物权的行使”。如果王英华侵害了村民小组村民的权利,应当由受害的村民起诉,而不是由镇政府起诉。故无论该事实是否成立,镇政府都不具备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再次,阳山镇政府称“后该幅土地2010年10月1日经阳山镇政府双置换,现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阳山镇镇政府所有。”但所谓镇政府经双置换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显属于违法。政府对土地只有管理权,无经营权。其土地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应当撤销镇政府的经营权。
王英华作出,镇政府所谓的“侵权行为”根本不能成立。因镇政府无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不存在王英华侵占镇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同样,因镇政府无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不存在王英华给镇政府造成经营的损失,更无损失的计算依据。
王英华通过转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即使政府征收,也应当给予充分的补偿。本案中,王英华未得到任何补偿,反而被没有土地经营权的镇政府以土地经营者的身份起诉到法院,称王英华给镇政府造成了土地经营的损失。阳山镇政府倒打一耙的伎俩,竟然得到惠山区法院的支持,令人惊诧不已。
王英华希望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保护农民土地流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