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3月27日,马江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洛龙政通【2017】2号《关于滨河南路王城大桥至李楼段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的通告》。洛阳中院当场予以受理。
2017年3月17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洛龙政通【2017】2号《关于滨河南路王城大桥至李楼段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的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滨河南路王城大桥至李楼桥段建设工程。二、征收范围:滨河南路王城大桥至李楼桥段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三、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执行。四、启征日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六、征收主体:洛龙区人民政府。七、征收实施单位:安乐镇人民政府(洛龙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配合)
马江河的房屋位于洛龙区安乐军民北路14号5-5-102,洛河之滨,系黄金地带,被列入该通告征收的范围内。在房地产日新月异地飞涨的情况下,洛龙区政府竟然以六年前的房价予以征收,民众怨声载道。马江河认为: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通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洛龙区政府只是区人民政府,而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故无权作出征收决定。
洛龙区政府程序违法。区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也没有征求公众意见,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规定。该通告内容违法。该通告第三条规定:“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执行”。被告2017年征收房屋,却以2011年的补偿标准,即征收房屋的补偿是依据6年前补偿标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洛龙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了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洛龙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而不是通告。但洛龙区政府却擅自以通告代替公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综上所述,洛龙区人民政府不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以六年前的补偿标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根本不能保障行政相对人马江河等合法权益,无异于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