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黄生林,84年入伍,优秀中共党员,2000年前往湖北丹江口市投资租赁丹江钢厂,是位复员军人再创业的赣商。
关于我的私有合法财产被丹江口法院非法侵权一案已经十一年了,丹江口市法院始终采取狡辩、欺骗、推诿、耍赖、忽悠、踢皮球等手段,欺上瞒下。
丹江口市法院在原丹江钢厂破产时,违法将租赁方我的私有合法财产一并强制拍卖,造成我直接损失2300万元,间接损失巨大。
多年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很重视,湖北省领导纷纷批复,并数次督办。但是,丹江口市法院始终弄虚作假、混淆视听,用假材料欺骗上级有关部门;丹江口市政法委是监督机关,由于盘根错节的关系,却采用袒护丹江口市法院的做法;鉴于丹江口市法院的行为和丹江口市政法委的态度,十堰市政法委虽多年督办,没有成效,最后干脆消极地采取“不介入”的“不作为”做法;湖北省委多次督办,但仅限于电话形式,显然督办地方不办。
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同时强调:“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精神,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妥善、依法纠正我私有财产被非法侵权的冤案,赔偿我的经济损失;鉴于地方保护的复杂性,我请求湖北省组成由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纪检委等单位参加的联合调查组,依法、客观地定性和处理。
黄生林身份证:36222819630110243X
投诉人:黄 生 林
联系电话:18671175366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