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收到了、寄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封信。在信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去年全国168名律师针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提出立法建议的行为表示肯定,并“感谢你们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全国人大的这一复函在某种程度中抚平了全国168名律师们那颗曾经受伤的心、让全国168名律师在一定程度得以扬眉吐气,并得以回过头来要跟那些曾经阻挠、恐吓、威胁这168名律师的联署行为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讨个说法。
一、全国168名律师联署反对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经过
2016年国庆前夕,司法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不少条文违反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以及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新规定刚刚发布,即刻在律师界掀起波澜,律师们群情激愤,纷纷撰文、发帖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该新规进行批判。经过整理和归纳,律师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共同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提交了《依法撤销司法部新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全国共有168名律师参与联署,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发出了立法建议书。时隔半年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终于给律师们一个回复了,但做为司法部的直接上司——国务院的回复,却迟迟不见踪影——或者他们压根就不屑于回复?
二、全国168名律师为什么要联署反对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一方面,在立法程序上,这部新规的修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23条、第37条的规定,从起草、到送审、再到审核通过,整个过程完全处于秘密的暗箱操作的状态,不仅没有向社会公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也没有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严重地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程序。
另一方面,在实体规定上,这部新规严重违反了:(1)《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第41条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4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16条的,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第20条规定的,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此外,该司法部新规还严重违背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违背了立法科学性的原则。故此,新规的出台难免遭遇到全国律师的声讨。
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联署反对新规的不当反应
全国律师掀起批判浪潮之后,大家认为有必要针对该新规进行联署,申请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对其进行审查。第一批联署名单公布之后,全国各地的参与联署的律师,均收到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约谈、电话警告、规劝撤回联署,有的甚至对律师本人或者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恐吓、威胁。但是,基于对正义的追求,绝大多数参与联署的律师并没有撤回联署,截至10月7日,立法建议书先后征集到170名律师的签名,有两名律师迫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压力撤回签名,实际联署律师为168人。属于中国人最喜闻乐见的吉祥数字。
本次联署要求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立案审查司法部新规的活动,是一次完全符合中国法律的立法建议活动。律师们的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支持,属于公民行使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行为;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出面制止、干涉甚至恐吓、威胁参与联署律师的行为是对法律的无知或者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次立法建议活动最后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肯定和支持,对前面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是一个全面的否定,希望以前曾经针对律师联署行为做出过不当反应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认真吸取教训:凡事要认清自己的行为性质,一切都要按照“对于公民来讲,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公权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来审视自己,确保自己的所作所为都在法律框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