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星期五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三十七:甘肃永靖县检察院“审查”和“复查查明”的“事实”不明(图)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2016620日,是甘肃省永靖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投票日。
620日凌晨5时许,永靖县盐锅峡镇选民瞿明学、张陆军、刘明学和王明柱四人,被永靖县警方从各自的家中带走。永靖县公安局传唤瞿明学的理由是因其“涉嫌破坏选举秩序”。

620日下午17时,永靖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对瞿明学“刑事拘留”。

7210时,“经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永靖县公安局对瞿明学“执行逮捕”。

718日,永靖县公安局以“瞿明学涉嫌破坏选举罪,”向永靖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728日,永靖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公诉刑不诉[2016]1),“决定对瞿明学不起诉。”

729日,瞿明学向永靖县检察院递交《申诉书》,请求永靖县检察院“依法复查后撤销永检公诉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重新作出决定。”

1116日,永靖县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永检刑申复决[2016]1),作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项之规定,维持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永检公诉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

一、刘明学不是永靖县盐锅峡镇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吗?

永靖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有如下相同的内容,“经本院依法审查(复查)查明……20166月初,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组织推选孔某某、郭某、于某某等三人为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盐锅峡镇第29选区代表候选人。被不起诉人瞿明学意欲推选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刘明学为代表候选人。后经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审查,刘明学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并依法取消代表候选人资格。”

其实,刘明学不仅是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候选人,而且还是盐锅峡镇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候选人。

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包括于锁云、孔令成、刘明学、郭瑛四人。

盐锅峡镇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包括王小强、达选梅、刘明学、何艳红、董永红五人。
试问永靖县检察院:

你们审查和复查,查明了什么?

刘明学不是永靖县盐锅峡镇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吗?

二、“刘明学不符合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条件”吗?

永靖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有如下相同的内容,“经本院依法审查(复查)查明……20166月初,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组织推选孔某某、郭某、于某某等三人为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盐锅峡镇第29选区代表候选人。被不起诉人瞿明学意欲推选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刘明学为代表候选人。后经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审查,刘明学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并依法取消代表候选人资格。”

因为201665日,永靖县和盐锅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公告了刘明学为县乡两级新一届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那么永靖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所说的“后经永靖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审查,刘明学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并依法取消代表候选人资格。”应该是指取消刘明学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而非取消刘明学的镇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称《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有关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选民登记时,不列入选民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有关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的答复中还规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改造表现不好的,由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试问永靖县检察院:

65日,永靖县选举委员会公布刘明学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不是瞿明学所在的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意见”公布的吗?

永靖县选举委员会是几月几号因刘明学的什么问题,“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取消其县代表候选人资格的?

永靖县选举委员会以“刘明学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并依法取消代表候选人资格”,是合法的吗?

是谁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取消刘明学盐锅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的?

三、刘明学致选民朋友们的公开信——竞选县人大代表承诺书是瞿明学一人起草的吗?

永靖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有如下相同的内容,“经本院依法审查(复查)查明……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瞿明学起草‘刘明学致选民朋友们的公开信——竞选县人大代表承诺书’,并加入选票样票式样后予以印制、散发,以达到影响其他选民的目的。”

永靖县警方不会不找刘明学调查取证;永靖县警方不会不查看瞿明学的微信等内容。

刘明学致选民朋友们的公开信——竞选县人大代表承诺书,并不是瞿明学一人起草的。

承诺书的承诺部分是由瞿明学和刘明学两人完成的;承诺书除承诺部分外的开头和结尾部分是湖北的姚立法起草的;承诺书上附加的选票票样是姚立法设计的。

试问永靖县检察院:

你们行使国家法定的权力,查明了什么?

四、“破坏”非法进行的选举会涉嫌破坏选举秩序和涉嫌破坏选举罪吗?

1、在“瞿明学意欲推选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刘明学为代表候选人”是否合法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

2、在刘明学是不是永靖县盐锅峡镇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候选人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

3、在是谁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取消了刘明学盐锅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

4、在永靖县选举委员会是几月几号因刘明学的什么问题,“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取消其县代表候选人资格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

5、在永靖县选举委员会以刘明学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并依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取消其代表候选人资格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

6、在刘明学致选民朋友们的公开信——竞选县人大代表承诺书和选票样票是谁谁谁起草和设计的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

7、在永靖县选举委员会和盐锅峡镇选举委员会各自主持的瞿明学所在的选区的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代表名额分配、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推选、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使用流动票箱、同意委托投票、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是不是依法进行的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

再问永靖县检察院:

你们行使国家法定的权力,查明了什么?

你们在经审查和复查都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是要保护谁?打击谁?
  
附件:申   

申诉人瞿明学,,汉族, 1965年生,住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虎狼沟15号楼4单元201.

申诉请求:1、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后撤销永检公诉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6728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永检公诉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该《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瞿明学编造不实信息、欺骗选民、妨害选举,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第一、申诉人认为,在本次选举案中,申诉人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依法行使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公民协助他人行使被选举权,是非常依法、正直和高尚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却受到永靖县公安机关的抓捕,(羁押38天,失去人身自由从2016620日凌晨5点钟至201672812点钟),是申诉人长期维权,行使自己的政治民主权利,受到当地维稳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击报复迫害。再说,本人行使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是把宪法当真,把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真,是完全正当的一种行为,是《选举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申诉人的被迫害,是对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压制和欺凌,不存在“妨害选举”的任何行为。永靖县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羁押行为,让申诉人失去人身自由,妨害了选举制度,破坏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使,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公权力诚信度降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化堕落,这是铁律。

第二、申诉人认为,该《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申诉人“编造不实信息、欺骗选民”的情节根本不存在,所谓“妨害选举”,也是故意将申诉人在微信群发红包、戏言承诺同事选举结束后请吃饭的正当行为曲解为违法行为。

认定申诉人“编造不实信息、欺骗选民”,试问申诉人编造了哪些“不实信息”,哪个选民受到了欺骗?

认定申诉人“妨害选举”,意指申诉人在微信群发红包、承诺同事选举结束后请吃饭的行为是“贿赂”。试问69人次抢红包,抢到资金总额不足200元,这算贿赂方式吗?试问同事之间公开戏说,选举结束后请吃饭,能算得上是“贿赂”吗? 618日晚6点,在兰州正宁路大自然烤肉店,申诉人与张陆军、刘明学、司机孔国平一块吃了便饭,共花费148元。19日晚上,在申诉人家中喝了6瓶瓶装青岛啤酒,抽了半包中华烟,这能算得上是“贿赂”吗?

第三、申诉人诉永靖县公安局违法行政的两期行政诉讼案件,截止目前仍在诉讼阶段,永靖县公安局对诉讼人的羁押,让诉讼人失去人身自由,明显涉嫌打击报复和迫害。《不起诉决定书》断章取义,混淆视听,因此,需要对社会公众一个真相,一个说明,公布《不起诉决定书》中所陈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申诉人认为,上述决定书的认定,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而不起诉,明显是永靖县检察院为了逃避国家赔偿责任,故意曲解法律有关条款。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应该是单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而不起诉。

特此申诉,请依法复查。

此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瞿明学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