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上午,我受托赴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要求会见以寻衅滋事罪被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的维权人士徐文石,法制科工作人员电脑查询后并未发现徐文石的案件登记情况,说明办案单位并非相城分局,而是另有单位。
法制科负责人联系上级领导后称会尽快回复我可否会见,理由是警方有权顺延48小时安排律师会见。警方如此阻延律师会见的把戏我已见多,当即表明,警方应依法尽快安排我会见徐文石而非有权决定我能否会见,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规定系因故所致的最迟安排,不应成为警方无故阻延律师会见的挡箭牌。
简单申明上述观点后,我便即刻赶赴相城区检察院控告相城分局违法行为:
1.《指定场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未载明监居地点,令辩护律师无法径赴监居地会见徐文石,与相关法例及惯常做法相悖,不合理也不合法。
2.警方自我扩权,非法阻延律师正常会见嫌疑人。
3.警方内部办案程序异常,出具《指定场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者与办案单位并非同一单位。
4.徐文石的户籍地、长居地均为常熟,其被控行为发生地应为常熟,本案依法应由常熟警方管辖,相城警方有越权管辖之嫌。
控告期间就相关法律问题与相城检方也进行了必要沟通。检方认为,被监居人法定义务之一是:会见外界人士须经警方批准,即被监居人会见律师也须经警方批准。我即刻反对:被监居人的法定义务不及于他者,律师并无会见被监居人须经警方批准的法定义务,检方观点混淆了被监居人和辩护律师二者的法定义务。
检方问及徐文石被抓的可能原因,我认为可能系以下四个因素的集合:
1.多年参与维权。
2.不听从地方政府号令,执意旁听影响颇大的范木根案庭审。(扣押物品清单中可见)
3.苏州大抓捕期间,未完全遵从相关部门的招呼,接受一些境外媒体采访,披露了苏州大抓捕的相关情形。
4.为苏州大抓捕受难者联系聘请及接待人权律师。
控告笔录完成后离开相城区检察院,已是上午11时30分许。
午餐后赶赴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再次要求会见以寻衅滋事罪被指定监视居住的顾晓峰,直属分局与相城分局不同,警卫森严,只能门卫通报等待接见,经过半小时许的等待,有工作人员奉命取走我的所函及委托书,称会给我回复,拒绝其他交谈。
下午四时许,将要离开苏州城之际,接到相城分局电话,再赴相城分局领取了一份《不准予会见通知书》,不准会见的理由是侦查中发现徐文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律师会见须经警方批准。这种可笑的伎俩,我已在许多人权案件见识过。
我当即表明观点、立场:《通知书》的理由完全不成立,徐文石的罪名系寻衅滋事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安全罪范畴,徐文石迄今并变更罪名,如果侦查中发现其人涉嫌其他犯罪,应正式确定并通知其家属新罪名,否则应可推定警方在随意找借口非法阻止律师依法会见。
接待人员无意与我论辩,我表达了观点后即离去。
按照警方的逻辑,别说徐文石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宇宙安全亦可信口捻来,问题关键在于:无论何种罪名,程序上必须先予正式法律文书确认并及时通知家属。
自2016.9.8苏州大抓捕,十几位维权人士相继疑因言获罪,罪名分别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王明贤等)、寻衅滋事罪(徐文石、顾晓峰、胡诚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戈觉平、顾义民),迄今无一人获律师会见!苏州大抓捕是法制遭大规模践踏的又一成功范例。
隋牧青律师 20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