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覃臣寿律师:贵阳张秀红案要求二审法院、检察院、被告人、证人提供的材料或者回答的问题


1、要求随案移送所有关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材料。一审律师不申请是不合适的,现二审要求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中的“国家规定“是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国家规定”又是什么?

3、请提供虚假消费还款的情况说明。

4、刷卡金额是否等同于套现金额?是否等同于指控犯罪金额?

5、非法经营罪处罚的是实际经营者还是挂名经营者?处罚的是pos机主还是刷卡人?

6、协议标题是承包合同,实质指向转让合同,双方法律关系上应该是认定为承包合同还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期限届满所有产权归一方,分期付款,实际经营的一方是否应该承担经营的所有后果?

7、为何南明区法院周叶对证人李丽琳、张家菊、段华星、封吉梅、秦远所做的笔录高度雷同,雷同的笔录法律效力如何?

820143月份之前实际经营罪是谁?20143月份至6月份实际经营是谁?20146月后实际经营者是谁?张秀红是否参与美丽成的经营管理?

9、银行业务员如何诱导二被告人使用pos机?银行职员的业绩是否与刷卡量有挂钩?

10、获取资金流动和到银行进行贷款有何区别?套现是否等同于获取银行贷款?

11、真实交易和套现如何区分、认定?套现是否等同于同银行交易?

12、流水账中如何认定套现返还金额?交易记录中如何认定哪些是套现,哪些是虚假交易?哪些是虚假消费?

13、具体涉及到本案的银行权益受到哪些具体侵犯?是否已经提起控告?是否就是本案的控告人?

14、潘丽娜说有些钱款是借钱给别人,别人还给她的,这些数额是否已经扣除?

15、疲劳、连续长时间审讯的笔录有哪些?是否已经排除?

16、《刑法》第225条处罚的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

17、出庭鉴定人说如果几份笔录不同,他们是以最后一份笔录为准,当庭陈述与之前笔录有出入,会影响鉴定金额。请问如何判断最后一份笔录的真实性?被告人、证人的当庭陈述有跟最后一份笔录不同,那应该以哪些陈述为准?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如何保障?

18、鉴定人说是否套现其不能认定,我们只看到有还款给当事人(扣除手续费)。有还款,就可以证明有套现?就可以证明有虚假交易?如果还款是还之前的借贷呢?

19、李小春、龙通碧等庭前证言和当庭陈述不一致,有变化,即鉴定人据以鉴定的检材已经发生变化,是否应该重新鉴定?

20、本案法院审委会、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院检委会及本案组成人员、程序性权利义务告知等。

请提供以上材料,或书面回答以上问题。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臣寿
2017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