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5月4日,本网获悉:昨天上午,人权捍卫者张建平就其代理的一起劳动者向上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民事抗诉的材料,同时提交的还有沈爱斌人为冤案的法律监督申请书,在提交以上两份申请书的同时,张建平先生还附材料提交了民事抗诉的委托手续,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案件申请法律监督的辩护人资格证明。但,该“人民”检察院的唐处长以张建平不是律师为由,以擅自“脱岗”变相拒绝受理民事抗诉申请。
据本网向张建平先生求证获悉,当唐处长以张建平没有律师证件为由,变相拒绝受理民事抗诉申请材料时,张建平先生要求其出示必须律师才能受委托办理民事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唐处长口口声声称有江苏省检察院以上的规定,但就是拿不出、甚至报不出规定的名称,更报不出相关的条款,就以擅自脱岗的方式从边门溜出“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对无锡市检察院如此“以人民的名义”办案,张建平表示只能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邮寄的方式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交当事人的民事抗诉申请材料了。
在张建平先生受委托代理的这一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其实非常简单,事实也非常清楚。2003年底,劳动者何锡荣进入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远东公司】,由被远东公司安排到安徽省安庆市从事药品销售工作,期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由何锡荣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为证。到2006年1月1日,随着国家对劳动合同法的落实与劳动关系的规范,远东公司共与何锡荣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三份,分别为2006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1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约定了法定保障工资与销售的绩效奖励,两种劳动报酬以分号分立,而且两种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国家规定保障工资必须按月支付,而销售奖励则双方约定为年终(视货款回笼后)结清。双方的劳动合同经江苏省宜兴市人社局备案。
到2014年10月16日,因远东公司长期拖欠《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的法定保障工资,药品销售市场又因其的决策失误而大幅萎缩,失去基本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何锡荣被迫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远东公司虽于同年11月5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拒绝支付拖欠劳动者共计8年的保障工资,以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补偿金,何锡荣遂委托张建平先生于2015年8月13日向宜兴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与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从进入仲裁到民事诉讼,因为被告是上市公司,且官方背景深厚,出现了一而再、再而三的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枉法裁判,明明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非常明确,远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另在劳动合同的主合同下再签订销售奖励合同,但一审的宜兴市人民法院与二审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在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与销售奖励合同属于主从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居然认为,劳动者获得了销售奖励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后,就不能再获得法定并劳动合同约定的保障工资。该案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听证时,不知是主审法官何春兰不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追索时效限制”的规定,还是其他原因,居然违背审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基本原则,未向远东公司调查其有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保障工资及相应举证责任,却反过来追问远东公司长期拖欠保障工资,作为劳动者有没有追讨的问题,当张建平给予了“一直在追讨,但考虑营销投入而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合理解释,并对何春兰“你们法官只领取奖金而不领取基本工资?”的反问后,何春兰居然说自己在人民法院工作,要是拿了法院的奖金就不能获得基本工资,要是拿了基本工资就不能获得奖金。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法院、检察院的前面,都跟政府一样冠以“人民”两字,给人一种司法在为民的幻觉。然而,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现实中这“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其行为基本上都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背道而驰!有心者曾试着将“人民”两字去掉,继而代入“赵家”两字,居然一切都那么显得那么的顺理成章了。而有心者,却成了“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与诋毁社会主义法制”的敌对势力。
在党对司法机关绝对的领导下,劳动者希望通过“人民”法院来追索劳动报酬都如此的艰难,且处处碰壁,那么究竟是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法制被诋毁了,还是党绝对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法制本身就不具有公平正义的属性?
为了探究党的绝对领导下,“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会不会在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上最终能体现起码的公正?也为了探究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不能得到司法应有的救济?张建平先生表示,自己将恪守公民代理人原则,以监督监督者的决心,把案追至以“人民”名义的最高两院、及最高立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