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7月14日,南通市港闸区张华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通行复第144号行政复议决定;2、责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按张华的申请重新公开政府信息。
2008年奥运期间,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为防止村民张华上访,将张华关进南通法制教育学习班,俗称黑监狱,达75天,却不具任何手续。为此,张华寻根刨地追究当地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港闸区政府不但不认账,反而威胁张华,称张华诬陷政府,并保留追究张华的法律责任。张华并不畏惧,在当地政府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积极寻找证据,突破障碍。
张华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诉讼材料时,发现南通市港闸区联席会议办公室2008年8月27日制作的《关于切实将张华从南京劝回的情况报告》,最后一段称“目前,张华正在南通接受法制教育,我们准备在对张华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上,与张华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彻底化解此起纠纷”。为此,张华请求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接受法制教育的条件;2、举办此次法制教育的地点、期限和内容;3、举办此次法制教育的经费明细表(包括费用来源);4、举办此次法制教育的参与人员。
因南通市港闸区政府未按公开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张华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政府认为,张华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是要求对“《关于切实将张华从南京劝回的情况报告》中法制教育一事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推断此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于是作出了【2017】通行复第14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张华认为,南通市政府的行政复议错误在于:首先,张华申请的政府信息系港闸区政府在行使行政职务中获取的,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次,《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第五条规定了五种例外的情况。但张华所要求公开的不属于例外情况,故被告港闸区政府应当公开;再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五条规定,就应当公开,与是否属于“解释和说明”无关。况且,本案不存在“解释和说明”,被告市政府故意将政府信息和“解释和说明”混为一谈。在逻辑上称为诡辩。
南通市政府口口声声自称阳光政府,依法治市,却不敢公开:1、接受法制教育的条件;2、举办此次法制教育的地点、期限和内容;3、举办此次法制教育的经费明细表(包括费用来源);4、举办法制教育的参与人员等政府信息。对法制教育学习班实施暗箱操作,怎能称之为阳光政府;其所谓依法治市的宣传无异于叶公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