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7日星期一

习近平主席:谢阳律师的家庭监狱请您回答五个问题

 
尊敬的习主席,您好

我是20157月人权律师大抓捕(709大抓捕)中谢阳律师的妻子陈桂秋,万忙之中打搅您,实在不得已。

我的丈夫谢阳律师案于201758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下午被取保候审,随即失去自由,每天24小时警察跟踪。在2017713日谢阳公开在律师事务所露面后,第二天(714日)开始,我、家人、朋友再也联系不到他,他被秘密关押。

我听说谢阳专案组在我家门口安装了防盗门,我不相信,因为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于是我委派朋友去看看,果然把我的拥有完整产权的住房用带指纹锁的防盗门锁住!我家对面是长沙市公安局租住的房子。这是给谢阳准备的家庭监狱!

以前我为我丈夫谢阳案找各级公、检机关时,他们的回复是“我们做不了主,是国家最大的那个人指示的”,那不就是您指示的吗?我不想和您求证是否您指示抓捕我的丈夫,是否指示对他酷刑逼供,但我今天必须与您求证,家庭监狱的设置,是您指示的吗?我与地方的公检机关质询时,万一他们又“做不了主”、“是国家最大的那个人指示的”,我找谁?

所以,我现在与您沟通,希望您明示具体下达指令的人员、以及合法性的法律条款:

1)此带指纹锁的防盗门,是长沙市公安局安装的,他们是接受了谁的命令?依据哪条法律执行这道命令的?

2)此1401房是我陈桂秋拥有完整产权的不动产,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我授权进入我家的任何人都拥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请问他们禁止我和我授权到我家的人自由通行,是谁下的指令?又是依据中国哪一条法律进行此防盗门的安装的?

31401房的楼上楼下都有住户,如果楼上漏水到我的房子里来,或者我的管道泄漏漏水到楼下的房子里去,怎么能获得信息?又怎么进行检修?是不是我理所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其中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41401房如果煤气管道泄漏,发生火灾或爆炸,怎么办?是不是我理所当然承担家庭毁灭的后果?其中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51401房如果电路起火,发生火灾,怎么办?是不是我理所应当承担不能灭火而带来的损失?其中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习主席,我和我授权的人进不了我的家,若这道“安装带指纹锁的防盗门”的命令是您下的,而且对以上五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答复我,我陈桂秋就认了,心服口服,从此安心让谢阳在家庭监狱里把牢底坐穿。我只需要您的明确答复!

如果不是您下的命令,请您告诉我是谁决定安装的?以上五个疑问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我需要完整的答复。

国事复杂,您日理万机,但家庭的稳定是国家的基本支撑,家庭的房屋是家庭成员得以栖身的地方,为家庭的人心安定,请您答复我。

谢阳妻子:陈桂秋

支持者:
李文足(王全璋律师妻子)
金变玲(江天勇律师妻子)
徐孝顺(吴   淦先生父亲)
王全秀(王全璋律师姐姐)
王峭岭(李和平律师妻子)
原珊珊(谢燕益律师妻子)
刘二敏(翟岩民先生妻子)
樊丽丽(勾洪国先生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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