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11月16日,本网获悉:昨天是福建省宁德市市长接待日,公益诉讼成功20年的环保卫士张长建先生,到宁德市信访局和市人大,递交就宁德市检察院不作为的控告状。张长建先生之所以在市长接待日找市人大,一个原因是中国的体制所决定,二来自己行医权利被剥夺是由行政乱处罚造成。
昨天的市长接待日市长没有如约出场,但有市领导坐镇信访局,该领导一看张长建的控告状,说不予受理。当张长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该领导才把材料收下了,说等市政府作出决定后用邮寄方式寄给张长建。而宁德市人大的工作人员接待倒是顺畅,收了张长建的控告材料,但没给回执单。
20余年前,张长建先生带领乡亲们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榕屏化工厂告倒,成为了轰动全国的新闻,因勇于参与公益诉讼活动并取得成功,张长建先生也在人民大会堂受到了中央领导的接见。然而,公益诉讼功成背后并没有什么名就,而是地方政府的疯狂打击报复,张长建先生一个人出行险些被黑社会打死,一家人唯一生活来源的个体行医诊所也被政府乱作为、乱处罚下关停。为此,张长建复议、诉讼、信访长达近20载!
到了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人大终于作出闽人大(2016)转字第819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称:“你2016年4月29日提出的信访事项,已于2016年4月29日转给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处理,请与之联系,办理情况由责任单位予以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又转给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无果。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张长建先生又向福建省省长信箱进行投诉了,省信访局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答复,称:“属检察院职责范围”,并告知:“您来邮反映的事项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管辖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请向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然而,宁德市检察院是将本案一拖再拖,拖了一年半后,到了2017年11月8日才作出宁检控复[2017]25号《答复函》,且该《答复函》是明显违背中央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的精神,属徇私枉法,渎职不作为。故,张长建先生只能就检察院的不作为行为,向立法机关的领导进行控告。
附:《关于检察院官本位徇私枉法渎职不作为的控告》
控告人:张长建,男,原为乡村医生,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007080012,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人,住溪坪社区溪坪路19号,电话:13599829552。
被控告人: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法人代表:施忠华,职务:检察长。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68-1号,电话:0593-2910662。
案由:控告人对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宁检控复[2017]25号《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不服,提起控告。
控告请求:
请求责令被控告人摒弃官本位思想依法履职对控告人冤案进行抗诉。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控告违法企业榕屏化工厂严重污染环境(胜诉),赖以养家糊口开办了20多年的医疗诊所遭不法行政处罚,不断依法走过了10余年的司法程序及信访上访无果。
到了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人大终于作出闽人大(2016)转字第819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你2016年4月29日提出的信访事项,已于2016年4月29日转给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处理,请与之联系,办理情况由责任单位予以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又转给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无果。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又向福建省省长信箱进行投诉了,省信访局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答复:“属检察院职责范围”,并告知:“您来邮反映的事项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管辖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请向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然而,宁德市检察院是将本案一拖再拖,拖了一年半后,到了2017年11月8日才作出《答复函》,且该《答复函》是明显违背中央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的精神,徇私枉法,渎职不作为。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答复函》中认为:“你所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3年,即从1993年6月4日至1996年6月4日止有效期满,……不能作为合法行医依据。……年度检验仅至1998年3月12日止。”不顾客观事实,自相矛盾。
1、控告人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副本(以下简称“副本”),是两证合一的副本,即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是《个体开业医执照》,没有载明有效期,是由于年检页面到1997年已签满,后来也是屏南县卫生局领导说“管理费”交了,副本不需要签章,所以从1998年起“年检”副本就没签章。
2、被控告人即认定控告人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副本”,至1996年6月4日有效期满,不能作为合法行医依据,又认定年度检验仅至1998年3月12日止,这是自相矛盾自打自己嘴巴。既然这不能作为合法行医依据的“副本”,可以年度检验至1998年3月12日止。那么,屏南县农村卫生协会文件屏农字[2003]01号《关于未承担防疫义务的各卫生室、个体开业医缴纳管理费的通知》及控告人2003年3月17日缴纳No9143939个体开业医管理费票据,就应当认定做为年度检验的依据。
二、《答复函》中认为:“从2000年起你就一直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行医资格和执照。”这是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将加害人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强加给受害人,法律的公平、公正、严肃性何在。
依据屏南县农村卫生协会文件屏农字[2003]01号《关于未承担防疫义务的各卫生室、个体开业医缴纳管理费的通知》及控告人2003年3月17日缴纳No9143939个体开业医管理费票据等证据,说明屏南县卫生局只顾收钱不办事,致使控告人未能依法领到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这不是控告人能够左右的,这完全是屏南县卫生局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所致。
三、《答复函》中认为:“且于2005年7月24日在你的诊所对外开展对两位病人的诊疗活动,故屏南县卫生局对你诊所所作的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这完全是不顾事实,徇私枉法的行为。
1、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控告人是堂堂正正光明正大行医20多年,天天都是开大门开展诊疗活动,后来几年每天都有30—50名病人前来就诊。 2005(4)年7月24日一天,来控告人诊所就诊的病人何止两位。
2、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控告人进行处罚,所依附的证据材料为:2004年7月2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其执法主体不适格,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①屏南县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黄齐解、陆先麟、余映、张云兵等合法《中国卫生监督》证及一审卷一卷32页询问笔录看,黄齐解、陆先麟、余映、张云兵等声称出示证件:证号为353404、353411、353425。该证件及证号均为福建省卫生厅于2004年10月份才颁发的《中国卫生监督证》,在2004年7月,这些人员根本就没有合法监督证件,且上述3个证号有2个与上述人员证号不对称。因此,上述人员根本就没有合法证件可出示,即使有出示证件,所出示的一定是“他证”或者“假证”。因此,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不适格:
②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然而,上述所谓的执法人员,在没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竟然于2004年7月24日上午(星期六)公然闯进控告人的室内强行拍照,并非法对控告人进行做了一个多小时的询问笔录,上述行为完全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因此,屏南县卫生局的执法人员不但主体不适格,而且执法程序严重违法,甚至是乱执法行为。
③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并没有告知控告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未按规定告知控告人享有的权利,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控告人执业,是持有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无有效期),这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屏南县农村卫生协会文件屏农字[2003]01号《关于未承担防疫义务的各卫生室、个体开业医缴纳管理费的通知》及控告人2003年3月17日缴纳No9143939个体开业医管理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控告人在限期内于2003年3月17日向主管部门缴纳校验管理费,这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校验行为。
因此,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控告人进行处罚,所依附的法律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不但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是滥用职权。
四、《答复函》中认为:“法院判决并无错误。”被控告人是严重官本位思想,渎职不作为。
屏南县卫生局对控告人作出的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例为第8号,在控告人前面至少有7家与控告人同样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医疗机构,唯独控告人一家遭到法院强制执行,其他七家医疗机构至今仍然照常营业。法院为了维护官本位思想,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作出枉法裁判。被控告人同样为了维护官本位思想徇私枉法作出了检控复[2017]25号《答复函》。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违背中央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的精神,徇私枉法,渎职不作为,严重损害了控告人合法权利。因此,控告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具控告恳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依法支持控告人的上述请求事项,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此致:宁德市人大常委会
附件:《证据清单》一份。
控告人:张长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