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6日10:00至19:00,我作为明经国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迟夙生律师作为明经国的辩护人,没能参加庭审,在庭外的板凳上坐着,“守护法治”。
作为明经国的庭内辩护人,现就庭审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诉机关漠视程序,公然违法:(1)《起诉书》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规定的要素,状纸不合格。辩护人请法庭责令公诉人将起诉书补充完整,公诉人拒不补正,庭审继续;(2)明经国当庭确认公诉人未亲自讯问他,只有其他自称“给检察院打工”的人去过。辩护人无比震惊地说:“公诉人没有亲自讯问明经国,没有亲自听听明经国的心声,就提起了本案公诉,公然违反刑诉法第170条!”。公诉人提交了一份提讯证,未提交讯问笔录。辩护人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被法庭当庭驳回。审判长提醒辩护人“法庭是讲理的地方,不要咆哮法庭”;(3)未将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和律师辩护词附卷,违反刑诉法第170条之规定。
二、法庭匆忙推进,充满遗憾:(1)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二名辩护人,合议庭不允许迟夙生律师进入法庭辩护,无法律依据。我就此申请合议庭回避,被驳回;(2)未按刑诉法第182条规定提前3天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合议庭以被告人羁押,办了换押手续为由自我“解围”;(3)迟延答复我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违反刑诉解释第53条必须在五天内答复的规定;
三、庭审足以查明:(1)明经国家房屋是被拆房人员损坏的;(2)死者卓宇,作为乡人大主席,其行为违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法定职责;(3)明经国是在短时间内,情绪被激化的情况下,在被害人侵权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4)危房鉴定书,二名鉴定人未亲自到现场勘察,而且是在房屋被挖土机损坏后做的鉴定。鉴定人当庭确认,死者的致命伤只有一处。一名鉴定人拒绝回答“其他撞击等原因能否形成同样的伤”。
四、辩护人认为: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实施的,利用国家暴力机器把他人“铐起来”的不法侵害,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打电话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环节。挖土机熄火,不是否定防卫的理由。开动的挖土机,任何人无法阻挡,如果要挖土机开动才能防卫,无异于在司法实践中消灭正当防卫。因被害人命令派出所所长把明经国“铐起来”,明已丧失了公力救济(报警维权)的可能性。此外,案发时明经国的精神状况和刑事责任能力亦须查明。
五、辩护人向违法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并带着无限的郁闷和压抑盼望审判机关在决定本案时,能依法守法,公正司法,做一个不偏不倚的“法庭国王”。感谢庭外辩护人迟夙生律师对本案的付出,以及对我的指导和帮助。迟律师不辞辛劳,夜袭赣州,是律师界的战斗机,是我尊敬的前辈,是值得我学习的律界脊梁。
特此通报。
辩护人:刘文华
201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