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安徽省合肥市访民赵红艳不服因赴京上访行走在长安街上被定性为非法上访而被合肥市新站警方行政拘留,于2015年6月22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受理,后因赵红艳因同样行为于2015年11月29日又一次被合肥市新站警方行政拘留10天,后转为刑事拘留,被起诉后一审瑶海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二审合肥市法院维持原判。刑事案件期间,赵已经上诉到合肥市中级法院的行政案件中止审理,在赵红艳服刑两年出狱后恢复审理,通知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中级法院15法庭谈话。到庭参加谈话的有上诉人赵红艳及委托律师,被上诉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的局长李强未出庭,委托该分局警察王家宝、陈浩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谈话。
对赵红艳不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2015)瑶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合肥市中级法院已经受理,只是由于赵红艳因同样行为被警方刑拘后受到刑事审判,该院只能中止审理案件,如今赵红艳服刑期满出狱,恢复人身自由,该院恢复审理,但决定采书面审理。
谈话由法官李进学主持,书记员胡键记录。
赵红艳委托的律师首先强调管辖问题,行政案件应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且要有移交案件的程序。就立案问题,本案是由上诉人户籍地社居委报案,而上诉人赵红艳的户籍地并不在新站分局辖下,该局管辖并立案存在问题。
赵红艳坚称自己行走在长安街上并不是非访,哪条法律明确规定她不能行走,行走就是犯法?最后,赵红艳坚持诉求,而被告方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的代理人要求驳回请求,维持原判。
旁听人员则认为公民行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街上的土地上不能构成犯罪,令人感到疑惑的是赵红艳如果扰乱了单位的秩序也应由该单位人员向北京警方报警,而不是合肥市的社居委向合肥警方报警。
行政治安案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而我国的信访条例有所谓非访的定性,其所定性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案件,已经广受质疑,而赵红艳被行政拘留的行为更是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是行为不是刑法明文所禁止并处罚的就不能予以刑事处罚;如今,即便法院对该案判决警方违法,在刑事案件没有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下是毫无意义的。
建设法治中国,要求有良好的法律,而就赵红艳案件来说已经充分体现了现有法律体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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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赵红艳因赴京上访六次拘留每次都提起行政诉讼,仅最后一次立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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