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文生,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市人,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电话13910033651.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
1、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5630.11元(258.89元日赔偿标准 X 99天);
2、赔偿收入损失650000元(2015年北京市律师平均收入);
3、疲劳审讯精神损害费103556元(按258.89元日赔偿标准 X 200次
X 2倍 计算);
4、被关死囚牢精神损害费157992.9元(按258.89元国家赔偿标准 X 61天
X 10倍 计算);
5、遭受酷刑及身体造成伤害(小肠疝气)精神损害费14000000元(按每一中国人道义赔偿0.01元 X 14亿人计算);
6、由于不能会见律师精神损害费3500元(按每一个中国律师道义赔偿0.01元 X 35万律师计算);
7、赔偿手术、治疗、住院费(个人支出)3363元。
事实和理由:
余文生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捕,2014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释放,共被羁押99天,1年左右无法正常工作。2016年1月19日余文生解除取保候审,至今案件没有撤销。
余文生被羁押期间,遭遇酷刑,家和律师事务所均被搜查,物品被抄,被关死囚牢61天,提审近200次,每天经常被提讯16、7个小时,无法保证睡眠,不能见律师。2014年11月1日左右大兴分局成立余文生专案组,对余文生审讯力度加大。专案组10个人三班倒对余文生审讯,从开始的谩骂,到把手余文生背拷在铁椅子上,直到后来给余文生使用酷刑。酷刑的使用,在11月2日晚到11月5日凌晨,一共用过三次刑,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实施酷刑者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冯盛名、韩超。酷刑的方式是将余文生的手臂环绕铁椅子背上,由于余文生个矮臂短,手臂根本不能环绕铁椅子,后来手臂硬是被恶警强掰过来,带上手铐,并将手铐收紧,铁椅子又宽又高、有棱有角,手铐的环扣口较为锋利。当时余文生的身体的肌肉骨骼完全被拉紧,手当时就肿了,其感觉真是生不如死,而给余文生用刑的恶警冯盛名、韩超还不断拉动手铐,每一次拉动都带来余文生的惨叫。韩超对余文生说:“不会让你死,但会让你生不如死。”冯盛名对余文生说:“别怪我们,都是你逼我这么做的,你的事根本不叫什么事,领导就要你一个态度。”在以后的70多天一直有冯盛名、韩超审讯余文生,时时对余文生酷刑威胁,甚至在我小肠疝气难受的情况都有长时间坐在铁椅子上接受审讯,并且在冯盛名威逼下被迫签下不聘请律师的声明,直到余文生离开看守所。11月15日左右,余文生发现自己出现小肠疝气症状,余文生在进大兴看守所体检时没有小肠疝气,2013年12月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体检也没有小肠疝气,11月20日余文生转押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体检时,证实了余文生有小肠疝气。因酷刑虐待饥饿折磨,余文生取保候审出来后不足半月就住院动了小肠疝气手术,余文生被羁押前并没有小肠疝气。
综上所述,根据《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规定,特提出国家赔偿。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余文生
2018年1月11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诊断书、出院记录、收费票据复印件
3、健康体检报告复印件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
5、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