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月11日,本网获悉:年关临近,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凯旋公司)众多职工忧心忡忡,更加焦虑不安。凯旋公司许多职工的收入受影响,药费、独子费等其他费用至今无法兑现。这一切皆源于法院对凯旋公司债务执行完毕后,但对该公司查封的房产仍未解除,致使凯旋公司经营艰难,直接损害公司职工的权益。
这原本是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济民四初第82号判决:凯旋公司偿还本金1982万元,利息106万元。因泰安中院的“以物抵债”裁定,致使案件越来越复杂。
本案经历了二次抗诉,二次再审,就历时3年,还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单就执行文书就有几十份,先由济南中院执行,后山东省高院指定泰安中院执行,再回到济南中院执行,反反复复,令人眼花缭乱。从2005年6月15日山东微山湖鱼馆有限公司起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已经过去好多年了。但奇怪的是,至今未见终结执行的裁定。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但在此裁定作出之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故泰安中院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毫无意义。照理说,款项已经还清,即执行完毕,应当裁定执行终结。泰安中院“以物抵债”的裁定可谓节外生枝。
泰安中院“以物抵债”的裁定导致凯旋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2号第6幢房屋1-4层和地下一层的房屋不得解封。凯旋公司的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转让、抵押手续。这严重损害了凯旋公司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凯旋公司的正常经营无法进行,经济损失无法估计。其公司四百多名职工的医疗费、独生子女费等其他费用至今无法报销。凯旋公司与其他单位正常租赁关系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凯旋公司及其职工多次向济南中院、泰安中院、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检、最高院、最高检、地税各级机关的信访部门反应问题,皆无果。对此,虽然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早就在2008年12月25日发出鲁人办信督(2008)56号函,但至今仍然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这起旷日持久的执行案源于泰安中院“以物抵债”的裁定,致使已经执行完了的债务,至今还在胡搅蛮缠,其目的是为了掠夺凯旋公司的房产。凯旋公司及其职工不会束手就擒,必将全力以赴坚持维权,希望权力机关以法律尊严为重,以公司职工合法利益为贵,依法撤销对凯旋公司不公平的裁定,终结执行,使凯旋公司早日恢复正常经营,让公司职工过个安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