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7日星期六

关于隋牧青律师将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紧急呼吁书


我们非常震惊地看到广东司法行政机关拟对隋牧青律师进行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通知,我们对这一事件表示关注。

鉴于隋牧青律师近几年来在公益案件上的巨大付出与杰出表现,凭着对其个人的了解,我们对这一处罚是否会溢出法律边界深表忧虑和关切。

我们尊重任何遵循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的处罚,并就此事件紧急呼吁如下:

一、请全部呈现事实真相,将庭审录像公之于众,否则无以服众,也无以警戒广大执业律师。

二、情节是否严重,从告知书中无从判定,极易主观臆断,须结合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言行综合认定。

三、我们认为,罚款一千元并非情节严重的确实证据。并且,如果律师与法官发生争执,当事法官作出的裁断并不易服众,因为人不能做自己当事一方的裁决者,情节严重有法律的严格规定而非当事者的情绪。

四、令人疑虑的是,被处罚行为已过去近四年,无论法理还是情理,本案早过处罚时效,如隋[玫瑰][玫瑰][玫瑰]确有违法行为也早应处罚,如今处罚,显系选择性执罚,是否有打击报复之嫌?

五、关于私自携带手机为当事人拍照并传递材料部分,我们认为,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其拍照及传递相关材料是律师的执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皆有明确规定。看守所禁止律师拍照及传递材料系非法规定,因警方并非规制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部门,无权制定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因此引发的争执,律师并无过错,成都新津县公安局的行政警告处罚错误。

六,更重要的,合并处罚决定不但违背了一事一罚的行政执法原则,也有拼凑证据、急于论罪之嫌。

听证会召开在即,我们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并以法律的名义恳请有关部门慎重考虑我们的意见,不冤枉好人,不要让一个忠实于法律的好律师遭遇不公,也不要让广东的司法形象蒙污并影响国家依法治国的未来。

执笔人:

赵国君 2018127

联署人:

江平  法学家
张千帆 法学家
郭于华 社会学家
王俊秀 政法大学86法律系
郭恒忠 政法大学85法律系
宋劭哲 政法大学83法律系
王清营 广州公民
谭作人 成都公民
张国兵 河源公民
周飞  湖北公民
徐秦  独立人权观察员
王德邦 公民
秦张决 上海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