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2月5日,本网获悉:2018年2月2日上午八点半,宋红卫诉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因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出庭人员迟到而延迟开庭15分钟;又因合议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送达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原告方提出要求给予必要的质证时间而休庭10分钟。
2016年3月18日,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宋红卫经营的鸡棚强行拆除,并非法占用宋红卫的口粮田1.5亩,未给予任何补偿。宋红卫多次上访未果。
2017年8月13日,宋红卫向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土地被非法侵占的事实,请求依法查处。但该局置之不理。
2017年10月11日,宋红卫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宋红卫的举报作出处置。2017年12月15日,该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宋红卫的行政复议申请。宋红卫不服,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强调收到宋红卫的举报信后,已经转批东城区分局处理,即履行了法定职责。
宋红卫的代理人予以反驳,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宋红卫的举报未作出任何答复,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其所谓东城区分局的全称为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但该分局系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查处土地违法之职权。从网上查该分局之职责,竟然是一片空白。故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所谓的转批毫无意义,故不存在履行职责。况且,其所谓的转批,并未通知宋红卫,何来履行了法定职责?
更可笑的是,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竟然辩称,是否立案处理没有必要告诉宋红卫。可见,该局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和蛮横!每个公民的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对举报予以反馈,是阳光政府应有之义;对公民的举报拒绝反馈信息的政府缺乏公正性和合法性。
宋红卫的代理人指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忽视了上述关键问题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撤销。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宋红卫说,如果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回去给你答复函,你是否撤诉。宋红卫答要看该局如何答复。其实,该局对宋红卫的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即使事后补救,也不能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事后补救是行政行为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对此前的违法行为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