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3月9日,南通金沙街道太山村村民张宏泉老人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分别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通行复第21号行政复议决定、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年]通政信复第74号),责令其按原告张宏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简称通州区政府)对外声称:根据规划决定从2010年起对金沙镇(现为金沙街道)太山村进行拆迁改造。张宏泉老人一再遭遇停水、停电,房屋门窗被砸等野蛮拆迁。为此,张宏泉老人向通州区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有关对金沙镇(现为金沙街道)太山村进行拆迁改造拆迁的规划、及其拆迁决定文件和拆迁许可证”。
通州区政府针对张宏泉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政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年]通政信复第74号),称“本机关未制作所申请的信息”。张宏泉老人认为,通州区政府出尔反尔,自丧公信力。
通州区政府一方面对外声称“根据规划决定从2010年起对金沙镇(现为金沙街道)太山村进行拆迁改造”;另一方面竟然断然否定有上述政府信息。通州区政府如此出尔反尔,自丧公信力,且陷入了二难境地。通州区政府一方面声势浩大第宣传其依法拆迁,另一方面又否认有合法文件,显然不能自圆其说。
通州区政府答复称其未制作信息,但并未否认其获取了该信息;通州区政府所作答复没有明确告知该信息是否属于其公开,也没有告知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如果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通州区政府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外,该法律文书的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
为此,张宏泉老人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作出了[2018]通行复第2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张宏泉老人仍然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宏泉的儿子不满拆迁而寻衅滋事而提起公诉,通州区法院作出有罪的判决。问题是,既然通州区政府否认有拆迁文件,即不存在拆迁事实,何来不满拆迁而寻衅滋事呢?倒是通州区政府虚构“根据规划决定从2010年起对金沙镇(现为金沙街道)太山村进行拆迁改造”的事实,嫁祸于人,才导致张宏泉儿子获罪,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