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
告:银建文,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邮编:412003,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芙蓉冲四村11栋404号,手机号:18273396720。
被
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人代表:尹蔚民 部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电话010-84209132。
案
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的人社公开〔2018〕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答复)。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支付原告旅差费陆千元。
事实和理由:
“养老待遇双轨制”是个应解决而未解决的老问题。2011年5月20日,标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见证据1);2016年6月27日,标题《人社部长尹蔚民多年对双轨制困局无解,应辞职向八千万企退职工谢罪》一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见证据2);2017年12月1日, 24省市36名代表“2万名企业退休人员联名状告尹蔚民部长”的《诉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见证据3),请求废除不合理不公正的“养老待遇双轨制”(含养老金、医疗费、各种补贴、及丧葬抚恤金的差距)。
2017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企业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企业职工是国家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宪法》明确了工人阶级的地位,明确了(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现实是,企退人员的生活保障未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生活保障纳入财政预算,这是退休双轨制的表现;其结果是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企退人员收入长期低位俳佪,物质生活、幸福指数、人格尊严因此受到影响;企退人员对高调并轨的宣传失去耐心、有寢食难安者,有义愤填膺者,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与自己尊严,老人们已纷纷自发行动维权,有些文件已公开发表网上,或邮寄给国家领导人及相关机关,其诉求是“废除双轨制,争取公平待遇”;申请人是企退人员,自行参与维权;申请人认为,退休双轨制有悖《宪法》,有损工人阶级地位,侵害了企退人员应有权利;因互联网上相关信息不全,现只得申请公开实施退休双轨制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红头文件。”所需信息用途:“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红头文件是否违宪违法,以利依法维权。”
2018年1月3日,被告在XXGK17004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见证据4)中称:经查,您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请您对申请获取的信息作进一步明确,进行更改或补充后再申请。1月1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书》,2月13日被告作出人社公开〔2018〕33号《答复》(见证据5)。被告在《答复》中称:“您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制作或者获取,无法提供”。原告对该《答复》内容不服,理由如下:
一、被告《答复》的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养老待遇双轨制”属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顶层设计范畴。公开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据此推定,国发(1991)33号、国发(20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发〔2011〕71号、人社部发〔2016〕63号、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是被告拟订、起草、制定的。因被告《答复》没有说明上述文件制作或获取、记录及保存的相关信息,不能证明上述文件与被告无关联;故被告《答复》的主要证据不足
。
二、被告《答复》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是社会保障国家权力机构;是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者,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者,并负责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被告在XXGK17004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中,没有否认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了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被告在人社公开〔2018〕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称,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制作或者获取。因被告上述两个文件的说法不一,且《答复》没有说明事实和理由,故被告《答复》没有事实依据。
三、原告起诉合法。被告在作出《答复》时,告知了原告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被告的告知,原告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合法。
四、“养老待遇双轨制”应当废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事业组织的职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障的权利上是完全平等的;而现行养老待遇却对不同性质单位退休人员执行不同制度、不同标准,退休养老待遇差距悬殊,这是养老保障制度不公的表现。2012年2月20日,人民网“两会调查”显示,双轨制使得同类人员“从企业退休和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养老金相差数倍”。媒体发表的《论“退休双轨制”实乃持权盘剥》、《养老金“双轨制”两端渐行渐远》、《假并轨比不并轨更可恶》、及《“制度性腐败”论意在颠覆中国》等文章,引用大量事实和依据,抨击了退休养老待遇双轨制、假并轨、及制度性腐败的弊端;时政畅销书
《大道之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主义》,作者论述了中国优势、中国危机、中国创新 ;回答了干部群众关注和困惑的一些重大问题。“养老待遇双轨制”违背了社会主义宗旨,贬低了企业职工及其他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与尊严,成为影响社会就业平衡、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这种“生不公平、死不同价”的养老待遇双轨制应当废除。
原告认为:“养老待遇双轨制”是政策制定者拥权自肥的产物,是制度性腐败。被告确定按原工作单位性质进行养老待遇分配的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犯了退休人员养老公平权。被告在《答复》中的说法,其实就是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借口,拒绝提供相关政府信息;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原告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被告行政行为《答复》的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作出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银建文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