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我,李蔚收到三封浙江方面公安部门的回信:
1.杭州市公安局对于本人分别于2018年3月31日和3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2.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于我就被警察殴打一事拨打110处理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3.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我选择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方式。我拨打了他们的电话,要求以书面邮寄答复。我顺便也问了一下该工作人员,他说据他了解不存在要求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杭州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作笔录的规定,但一切以书面答复为准。
一、至今没有看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所谓执行职务的依据
(一)
杭州市公安局对于杭州九堡派出所所谓“执法”依据的答复
2018年3月27日,我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下:
由于本人于2018年3月3日在杭州被九堡派出所警察强制带到派出所,警方人员称根据当地规定要求对本人采集指纹、唾液(DNA)、提取手机数据和做笔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
1、公开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关于 “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杭州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作笔录”
的所有相关规定;
2、公开制定该规定的依据;
3、公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浙江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作笔录”的所有相关规定。
2018年4月23日,我收到杭州市公安局答复如下:
杭州市公安局信息告知书
(2018)第187号告知
李蔚: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告知如下:
一、我局不存在你申请获取的第 1、2项信息。
二、你申请获取的第 3 项信息,建议你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咨询了解。
如对本告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9日
对于我申请公开“3、公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浙江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作笔录’的所有相关规定。”的要求,杭州市公安局建议我“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咨询了解。”
如果杭州市公安局都不保存该项信息,我作为外地来的普通公民如何能够事先知晓,如何能够配合杭州当地公安所谓“执法”。该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吗?
浙江省公安厅政府将我于2018年3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制作了一次邮寄给我,要我选择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方式。我拨打了他们的电话,要求以书面邮寄答复。顺便,我也问了一下该工作人员,他说据他了解不存在要求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杭州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作笔录的规定,但一切以书面答复为准。
(三)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于我的信息公开申请还没有答复
2018年3月31日,我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下:
由于本人于2018年3月3日在杭州被九堡派出所警察强制带到派出所,警方人员称根据当地要求对本人采集指纹、唾液(DNA)、提取手机数据和做笔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
1、公开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关于 “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当地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作笔录”
的所有相关规定;
2、公开制定该规定的依据;
3、公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当地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作笔录”的所有相关规定;
4、公开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关于“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当地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作笔录”的所有相关规定。
我还没有收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答复。
(四)
九堡派出所出具给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无有效执法依据
杭州纪中久律师受本人委托于2018年4月23日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取得了一些关于我向该政府提出的关于九堡派出所不出具受案回执的行政复议证据及材料:
1.九堡派出所行政复议答辩书;
2.3月4日上午我在九堡派出所就被警察殴打一事做的询问笔录;
3.九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由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尚未做出行政复议结论,纪中久律师也将要出一份律师意见,现仅公开九堡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如下:
情况说明
2018年3月3日晚,九堡派出所民警朱云峰带领辅警人员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之规定对九堡辖区内括苍精品酒店的入住人员身份登记情况例行检查,依法履行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对旅客住宿登记情况监督的职务。
九堡派出所
2018年4月2日
从这份《情况说明》中,看不到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我出示身份证后,并且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将本人强制带到派出所的所谓执法依据。
(一)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我拨打110记录的相关答复
2018年3月27日,我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下:
本人自2018年3月4日凌晨2时许及当月若干天,多次拨打110报警、投诉及询问处置情况,现请公开:
1.2018年3月,本人李蔚用手机号13269350956在杭州拨打当地110记录情况;
2.以上拨打110记录相应的处置情况;
3.接受各处置指令的责任单位、部门及人员姓名;
4.处置回馈结果。
2018年4月23日,我收到杭州市公安局答复:
杭州市公安局信息告知书
(2018)第18号告知
李蔚: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你提出公开“1.2018年3月,本人李蔚用手机号13269350956在杭州拨打当地110记录情况;2.以上拨打 110 记录相应的处置情况;3.接受各处置指令的责任单位、部门及人员姓名;4.处置回馈结果”信息的申请,现告知如下:
关于你申请获取的2018年3月用手机号13269350956在杭州拨打当地 110记录情况,我局共检索到七条报警记录,相关接警信息和接受各处置指令的责任单位、部门详见附件。
二、你申请获取的110记录相应的处置情况和接受各处置指令的人员姓名不属于我局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应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建议你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三、你申请获取的“处置回馈结果”属于内部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我局不予提供。
如对本告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单详情
3301001803040400027、3301001803040700056、
3301001803040000088、3301001803040500215、
3301001803140200275、3301001803130400025、
3301001803120400327
杭州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9日
2018年3月27日,本人曾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下:
本人自2018年3月4日凌晨2时许及当月若干天,多次拨打110报警、投诉及询问处置情况,3月5日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督查大队向王大队长当面投诉于3月3日23时许被警察殴打等情况,3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控告书和法医鉴定申请,现请公开:
1.李蔚被警察殴打并致伤一事由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处理?责任人是谁?
2.对于控告的处理结果?
3.对于本人法医鉴定申请的回复?
2018年4月23日,我收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江公公开(2018)第6号),答复说:“你所申请的第一、二、三项信息内容均属于问题咨询,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在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眼里,我作为受害人居然没有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