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苏天富的委托,我和贵阳的萧云阳律师一道,为苏天富牧师涉嫌所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出庭辩护。简单的说,我们认为被告人苏天富牧师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更不构成犯罪。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反倒是那些以“执法者”之名出现在卷宗中的面目不清、身分不明的所谓“指挥部”、“小组”和办案人员,他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明确规定,上下其手、罗织罪名、侵吞教产、构陷无辜群众,对于这些人,我们基督徒(信教公民)相信,必有一场公义的审判为他们存留,我们唯一希望并为此祈祷的,就是在这场最终的审判来临之前,他们能有悔改的机会。
现在,我们就指控苏天富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和保密法的规定,苏天富牧师转发在“活石教会”微信群中的相关信息既够不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程度,也不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件,因而也就完全不构成犯罪。
让我们先从程序问题开始。
从诉讼过程中不难看出,对于活石教会和苏天富牧师的处理是极其随意而任性的。略举一例:苏天富牧师早于案发后的2015年12月15日即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为由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可是《起诉书》却记载2016年3月28日由南明区检察院立案并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居然也发生过两次,分别是2016年和2017年。
至于实体问题,更比程序问题大得多。
首先,涉案的所谓国家机密,仅是一份两页纸的《关于印发贵阳“活石教会”信教人员名单的通知》。虽然后面附有名单(完全是推测,因为谁都没有看见过),但是活石教会的信教人员名单,对于教会牧师来说,怎么会、又怎么能算是“国家秘密”呢?
该《通知》一共三条,分别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核查,掌握实情;制定方案,包保到人。坦率地说,通篇官话套话,没有一句有实质性的内容。这样的东西能算国家秘密的话,那每份报纸、每间政府办公室的垃圾桶里都充满了国家秘密。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规定,“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才能构成不同层级的国家秘密。试问,该“通知”究竟属于哪一类呢?
其次,我们不否认上述《通知》的左上角,确实标有“机密”二字。那让我们来看看究竟是谁发的通知,有如此大的来头。《通知》题头,俨然用红字套印着“贵阳市依法处置贵阳‘活石教会’指挥部”字样,初看似乎来头不小、权势很大,然而细看落款,却盖着“贵阳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所谓市维稳办)的印章。原来,所谓的“指挥部”根本就是一个临时性机构,完全不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条所要求的定密权限。换言之,《通知》上的“机密”二字,本来就是越权的,因而是无效的。就算维稳办,也只是政府的一个办公室,不属于可以认定国家秘密的“中央及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
或许,“指挥部”也觉得心虚理亏,知道自己不具备设定国家秘密的权限。于是赶紧在案发后由南明公安分局向贵州省国家保密局申请密级鉴定。这反过来足以证明,“指挥部”自行标记的“机密”是越权的,是无效的。
再次,保密机关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固然有权补充认定及事后追认某份文件的密级。然而,密级鉴定同样必须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限定。如前所述,处置活石教会的方案、名单、通知,根本无关国家大政方针、军事国防,经济外交等重大领域,完全不符合机密级国家秘密的要求。对此,法院应当行使相应的司法审查权,而不是一味地“唯马首是瞻”,任由行政机关恣意妄为。
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鉴定意见的《密级鉴定书》,要成为刑事案件的呈堂证据,必须由鉴定人员签字署名才符合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件。涉案的该份鉴定书仅盖有“贵州省国家保密局”公章,没有任何人员签字。试问,将完全不符合国家秘密的东西鉴定为国家秘密,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由谁来向法庭解释说明?
最后,退一万步讲,请注意辩护人已经退了一万步,因为法律早已被毁弃了:苏天富也不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
“指挥部”自行标注密级的那一份文件(即《通知》),苏天富并没有泄露。当他看到时,由于当天聚会的证道马上要开始,于是用自己的手机翻拍,回家后发现有反光看不清楚,就删除了,没有进行任何扩散。
贵州省保密局认定《通知》为“国家机密”,是在2015年12月9日。也就是说,假如“指挥部”没有认定国家秘密的权限,那么该份《通知》应当自12月9日开始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性质;假如“指挥部”有认定国家秘密的权限,那么,12月9日的《密级鉴定书》又是画蛇添足,因为此时司法调查尚未开始。
综上,苏天富牧师没有泄密。即便这些东西算作秘密,也不是由他泄露的。如卷宗材料所反映的,当他在教会内部的微信群转发的时候,主观上根本不具有泄露秘密的想法,而是要让身处其中的信徒来为此守望祷告。换言之,他转发的仅仅是一份代祷信息,不是国家秘密。至于代祷信息中的附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由相关信息制作者和发布者负责。
然而,本案苏天富转发代祷信息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8日,那个时候,密级鉴定尚未作出,而所谓的国家秘密,此时早已由海外媒体公布,并由代祷发起人看见,第三步才到达苏天富这里。对于这样的转发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就足够了,何至于持续数年进行司法调查与追诉。
我们看到:
先是教会的财务人员张秀红被捕,一审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重判五年;
再是仰华牧师被捕,终审被判处两年半徒刑;
然后是教会被查封、教产被强行秘密拍卖;
现在,开始审理苏天富牧师!
圣经上说:
人所做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神都必审问。
——《传道书》12章14节
与诸君共勉!
张培鸿律师
萧云阳律师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