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梦之
2018年4月26日上午,山东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局信访会议室举行老兵维权信访二次听证会,信访当事人朱吉祥先生听证会现场指称本次听证会为“非法听证会”,并当即提出“中止听证会终结听证程序”的申请,但主持人没有接受这一请求。
第一次听证会在去年11月10日进行,是朱先生在第一次申请复查时要求召开的。朱先生指称那次听证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送达《听证会通知》,剥夺了他申请回避的权利;变相剥夺了他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朱先生对“不在职责范围”的听证结论以及相同的处理意见不服,向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第二次复查申请,后又向省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省复核办“交办”烟台市复查办,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处理。
这就是4月26日二次听证会的由来。
在26日的二次听证会上,朱先生向主持人提出了“中止听证会”的申请。他说,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听证程序有瑕疵或者听证结论明显不当的,由复查(复核)机关重新举行听证。烟台市住建局作为信访受理的初级单位,不具有重新召开这次听证会的主体资格,因而本次听证会没有法定依据和理由,属非法听证。
朱先生还指出,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向信访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告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名单。”“信访人应自收到《听证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
但市住建局寄达的《听证通知》,没有告知信访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名单,也没有告知信访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使信访人无法按规定时间提出回避申请,这是剥夺信访人的申请回避的权利。
针对朱先生提出的本次听证会属“非法听证”问题,市住建局在申辩中援引《山东省信访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决定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的规定,称住建局重新召开听证会符合法定要求。
朱先生对住建局的申辩不以为然,他认为,市住建局在此混淆了概念。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决定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的规定中,非常明确地规定的是“责令被申请人….. 重新作出处理意见”,而不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召开听证会重新作出听证结论。
而且,这个省信访复查复核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听证或者复查复核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办理。听证程序按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朱先生称,他正是在第一次申请复查时提出召开听证会要求的,然后是复查办退回住建局要求召开听证会后重新处理,按照省信访复查复核办法规定,听证程序就应当按照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执行,而这个程序应当是指一个完整的程序,从召开、做出听证结论、当事人不服提出复查、复查结论、重新召开等,这样一个完整的程序链条,每一个环节都应当遵守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之规定,当然包括遵守其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听证程序合法、听证结论无明显不当的,不再重复举行听证”、“对听证程序有瑕疵或者听证结论明显不当的,由复查(复核)机关重新举行听证。”
朱先生称,《山东省信访复查复核办法》和《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这两个法规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冲突,其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退一步说,即便两个法规发生冲突,也是“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复查复核办法是对一般的复查复核作出的规定,并没有对听证会做出特别的规定,而听证办法则是特别为听证做出的具体规定。复查复核办法就是“一般法”,听证办法就是“特别法”,即便二者发生冲突,“特别法”优先“一般法”,这是普遍的立法原则。
况且,朱先生说,他是因为不满市复查办的复查向省复核办提出申诉的,被申请人是市信访局复查办,而不是市住建局。
朱先生称,在26号的听证会上,在做了申请中止听证会发言后,他才得知,前次听证结论以及处理意见已经被市复查办撤销。本次听证会是市复查办要求市住建局重新听证重新处理的。
朱先生说,在这之前,他竟然一点都不知道市复查办撤销前次听证结论和处理意见这事,他一直不知晓召开本次听证会的原因是什么,所以,听证会现场,他所做的中止听证会的申请发言,是从“重复召开”和“重新召开”两方面进行“假设”的,说的是住建局既无权重复召开听证会,也无资格重新召开听证会。
而住建局送达的《听证通知》,则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住建局“已依法受理。经研究,……举行简易听证会……”
朱先生指出,这份听证通知,明显地是在混淆视听,以达到住建局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召开这次听证会的目的,因为这份听证通知,明显是在误导人们,住建局是在“受理信访”后召开听证会的,是“合乎法规”的,明显的回避了前面两次的处理经过。事实是,去年7月下旬,他们就已经受理并告知了。
市复查办先是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后又撤销听证结论和处理意见,将当事人的信访问题退回住建局重新处理,这里暂且不论市住建局有无重新召开听证会的资格问题,单说“撤销”一事,什么时候撤销的,撤销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等问题,朱先生则一概不知。哪有不告知当事人复查结果的?在大陆,权力就是这样傲慢!
朱先生称,自从他的信访材料被市信访局转送市住建局处理,他就知道了信访结果了。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无论是从解决一般性社会住房困难来看,还是解决退役士兵权益保障问题来看,都不是住建局一家所能解决的。住建局拿到信访材料,自然心里是很敞亮的:如果支持朱先生的诉求,信访材料绝不会转给他们一家,既然转来了,就只需要敷衍了事即可了。
朱先生说,你政府规定下浮10%,我诉求下浮25%,即便你就是压根没打算支持这一诉求,哪怕再怎么敷衍了事,当事人至多走完三级程序也就偃旗息鼓了。但现在是,他们连表面文章都懒得做,一而再再而三违反法定程序,致使本来极其简单的建议意见类信访已经走了九个月,至今没有头绪。
在从去年7月开始的这次信访体验中,他亲眼看到这些政府官员肆意践踏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是让他稍稍感到吃惊,他们明火执仗,完全是一种习惯行为,且毫无畏惧,毫无羞耻之意,还真是有些超出自己的想象的。
牟传珩先生在他的《中国特色的信访骗局》一文的开头说到:“信访(上访)是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表面上政府承认它的合法性,但实际上对上访投诉,均以向下转交敷衍为主。这些信访转到基层,大多不了了之。信访条例名义上给你希望,但事实上不能兑现,甚至会导致相随而来的迫害,由此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骗局。”……现行信访制度已“成为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相互推诿、推卸职责,甚至欺骗、忽悠民众的手段和规避程序正义等的避风港。”
欲了解朱先生的个人信息以及信访过程详情请参阅本网另外两篇文章:
烟台市一次鲜为人知的老兵信访听证会纪实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18/04/blog-post_65.html?m=1
烟台市4月26日将举行老兵信访二次听证会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8/04/2018426.html?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