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5月28日,本网获悉:2018年5月22日,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马陵村的马玉珍女士考虑到路途遥远,以挂号信形式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了诉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不作为的行政起诉状,意想不到今天收到邮局的退件,更意想不到的是起诉状被退回的理由不是写错地址,而是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没有收件人为由拒收。
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五十条,只规定了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甚至还可以在书写困难情况下口头起诉,并没有规定不能向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提交诉状,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状后,应当出具收到诉状的收据,有错误或需要补正的,应该给予释明与告知。在现实中,有很多第三人因到法院提交困难而邮寄起诉状,法院也都会依法受理立案,即使出现错误或需要补正,法院都会给予释明与告知。由此可见,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没有收件人姓名为由,拒收马玉珍的行政起诉状,属于于法无据。
据马玉珍女士说,其是今年4月份到北京打工时,被天安门公安分局无端送久敬庄,继而被地方公安接回,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7天。在丹阳市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书中,称马玉珍因非访在北京时被训诫过,而马玉珍感到莫名其妙,自己就没有上访,也没有被训诫,何来被训诫一说?就以邮寄的方式,向久敬庄辖区的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自己被训诫的信息,结果西城区公安分局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样,以拒收的方式不作为。
明玉珍女士正因为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在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不作为,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想不到该人民法院好像与公安分局事先有约定似的,以邮寄时没有收件人为由拒收行政诉状。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马玉珍,女,汉族,1981年4月2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1181198104271020,住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马陵村后马陵98-1号,
联系电话15061484418。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驻所地:北京市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 该分局长。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以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来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公开原告所需信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了养家糊口,于2018年4月13日、4月27日两次到北京打工,都被辖区炼湖派出所、村干部如影随形干扰而未能如愿,尤其是4月28日,原告带着4岁的小儿子去天安门玩一下,当时辖区炼湖派出所孙姓警察还“陪同”左右。在进入天安门广场时,原告遭到天安门分局盘查,孙姓警察离开,天安门分局将原告母子俩送久敬庄,然而孙姓警察和村干部窦刚林将原告从久敬庄接出,用苏警L1516警车送到泰安,然而再由炼湖派出所的依维柯警车送到丹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丹阳市公安局将原告4岁的儿子送丹阳市孤儿院,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7天。
在丹阳市公安作出的丹公(治)行罚决字[2018]8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原告到天安门地区属非访行为,又称原告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训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事实上,原告在北京没有任何信访、走访行为,根本没有受到久敬庄辖区西城区公安分局的训诫,为了在诉丹阳市公安局滥用职权一案中查明事实,原告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申请公开对原告的训诫信息,但被告以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来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以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来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故原告诉来你院,望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附: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二、丹公(治)行罚决字[2018]8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