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应为老师们补缴在岗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根据教计字〔88〕(100)号文件、教人发〔1992〕(41)号文件、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对19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现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 女:55周岁),教龄达到15年以上(包括15年)的教师,全部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每月领取同等公办教师工资的2/3作为退休养老金。这部分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并且要随着公办教师待遇的调整机制而调整。
3、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政府应按事业单位的标准补缴在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过程中,自上岗之日起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96年之前的教龄视同缴费(在95年之前的工作时间,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称作“视同缴费年限”),96年之后的教龄在补缴时去掉保险系数,单位支付12%,个人支付8%。
4、对198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根据教人〔2011〕8号文件精神,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为老师们补缴在岗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教龄不足15年的,由个人补足15年后,与教龄达到15年的老师们享受同等待遇。或选择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
5、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教人[201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政府应按现在本地区公办教师平均月工资为标准,向被辞退的教师们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已经发放了一次性补偿的地区,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6、因政策性迁移,如买房、结婚等,一律以原任教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龄证明,由现户籍地政府解决待遇。
7、幼儿教师应按参加工作的时间,享受同等民办或代课教师的一切生活待遇。
8、对取得大中专学历的被辞退教师,应当按教人发〔1992〕41号文件的规定加发学历津贴。符合招聘条件的要返岗。
9、对已去逝的民办代幼教师应按已故公办教师待遇标准为其家属补发抚慰金。
10、对自己已经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保险)的被辞退教师,其所缴纳的保费由政府返还给本人;或将教龄养老补贴与每月退休金合并计算。对再就业已有社保的教师,应将教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合并计算,并按月计发退休工资。
11、对以前因某些地方领导违规操作、以权谋私造成的冤错案,要求政府给予平反纠错,符合条件的返岗并享受同等公办教师待遇。因政府违规操作,被冒名顶替等不应被辞退的教师,自离岗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由政府为其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12、合同制教师、聘干教师、顶编代课、顶岗代课、县内专业代培教师和县内招电大幼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享受公办教师的同等退休待遇,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返岗,恢复教师身份,享受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3、2000年以后被非法辞退的教师,2000年以后的任教时间应算教龄,要求纳入正式编制。
14、因离岗又失地的老师,要求政府为其补足自离岗之日起至今的累计土地面积的总和,或者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补偿失地教师。
15、关于享受国补的有证民办教师、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0年前后无过错被“一刀切”的民办教师、因政府违规操作被迫下岗的教师、中直企业办校,省直农场学校任教、矿业办校、林业学校买断…………各种类别的被辞退教师都能够分门别类,对号入座,在同一时期内分层次给予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体被辞退民代幼教师热切期盼与全民共享改革成果,同浴党的温暖阳光!
阿鲁科尔沁旗民办老师
2018 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