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7日星期日

深夜遭暴力逼签因报警未果,江苏如东符刘斌夫妇申请复议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526日,江苏省如东县符刘斌和妻子胡美芳通过邮寄向如东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如东县公安局掘港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符刘斌夫妇的报警予以处置。

2018428日深夜11点多,江苏省如东县符刘斌和妻子下班回家,在开车途中,至少两辆面包车对符刘斌的车辆进行跟踪。其中有一辆车故意与符刘斌的车辆发生追尾。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对符刘斌拳打脚踢,电棍击打,致使符刘斌遍体鳞伤。随后,这伙人将符刘斌夫妇分别塞进两辆汽车,并驶至农场一处废弃房屋中非法拘禁长达9小时之久。期间,这伙人夺走了符刘斌的移动通讯设备,摘走了行车记录仪,还使用泼冷水、电棍击打、甩耳光、威胁等手段进行逼签(拆迁安置协议)。

2018429日,符刘斌夫妇向如东县公安局掘港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虽然当天制作了《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如公()受案字〔2018]1629号。但该派出所迟迟不予处理,至今未有下文。

符刘斌夫妇认为,这伙人深夜抓人打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行为涉及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产、故意毁灭证据、非法拘禁、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警、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警、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警人,并说明理由。”但符刘斌基于人身自由被限制、身体受伤害等情况向该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后,虽然表面上进行了调查,但迟迟不予处置,未依照正常的办案程序、未依照法定期限向申请人通报办理结果,不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处理符刘斌夫妇的诉求,该不处理的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

符刘斌夫妇希望如东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