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5月14日,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2018]武行复第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2018)第2号依法履职申请答复,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女权捍卫者王小琍系原常州市武进邹区夏萧南坟头村民。王小琍虽然已经出嫁,但户籍还在本村,本应享受村民同等待遇。该村民小组却以王小琍系出嫁女为由,假冒经代表讨论同意的签字,取消了王小琍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剥夺了其村民待遇,拒绝为王小琍缴纳社保费以及派发股份及红利。为此,王小琍于2017年12月17日,书面向西湖街道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假冒签字和歧视出嫁女的行为。
常州西湖街道收到的依法履责申请,次日便作出了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2018)第2号依法履职申请答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街道依法进行了调查,现答复如下:关于你反映的该《结果表》上存在假冒签字的情况,经调查未发现有假冒签字情况”。王小琍不服,向武进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武进区政府作出“驳回王小琍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王小琍不服,向武进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状指出:西湖街道所谓“经调查未发现有假冒签字情况”。但该调查不具有客观性、严密性、全凭主权推测。首先,西湖街道用“未发现”作出结论,太草率。“未发现”并不等于没有假冒签字。西湖街道应当确定有或者没有假冒签字,而不是以模糊不清的“未发现”来搪塞。王小琍认为,是否假冒签字,科学的方法,可以通过笔迹鉴定。其次,即使目测,只要有正常逻辑思维的人并不难判断该表的签字笔迹相似,并非本人所为。再次,该签字中,竟然有人签错自己的名字,这很可能别人代签。对此,自己的名字为什么会签错,西湖街道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贸然作出结论,令人难以信服。西湖街道避而不谈有关代表的签字就可以剥夺王小琍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法律依据。也系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西湖街道作出的答复,依法应当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武进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忽视了上述情形,也应当依法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王小琍为了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利,已经多次起诉各级行政机关。王小琍再次起诉西湖街道和武进区政府,显示了王小琍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的决心与坚忍不拔的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