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5月28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张曼不服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枉法作出行政裁定书,昨天已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代理人既丈夫蔡孝敏上街举牌呼喊:“中国法治在哪里?!”
去年十九大期间,张曼及家人遭受警察与浦东新区高东镇政府雇佣的黑保安勾结私闯家中,并试图行凶。之后张曼向浦东新区高东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7年截止信息公开申请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所购买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支出情况”信息。
高东镇政府作出《关于张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复函》,张曼不服,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告知张曼属滥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申请权行为,你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张曼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浦东新区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张曼的起诉,一中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8年5月27日,张曼向上海高级法院邮寄上诉状及有关材料。但张曼并非抱有希望,上诉只是捍卫自己诉讼的权利。在一党专政的中国大陆,政府不是人们权利的保护者,而是最危险的侵犯者。
据了解:张曼全家8口人原拥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芒村蔡家宅54号,是张曼的丈夫蔡孝敏的哥哥一家三口居住、55号是张曼与丈夫蔡孝敏及儿子和公公婆婆居住,宅基地住宅面积近四百平方米。房屋位于浦建房拆许字(2005)第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项目中,2005年10月份已被政府强拆。张曼和丈夫蔡孝敏多次向上海及中央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可政府不仅不解决他们夫妇反映的问题,反而不择手段地打压反映问题的张曼和丈夫蔡孝敏全家人。
蔡孝敏曾被没有传唤证绑架到派出所7至8次,被关中央级黑监狱——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永外久敬庄窑窝村41号)、上海市政府驻京办北京接济管理服务中心黑监狱(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东庄90号)、上海府村路500号黑监狱共80次左右。
附: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张曼, 女,1977年10月8日生, 土家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68弄87号301室转, 邮编:201208
委托代理人:蔡孝敏,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68弄87号301室转,邮编:201208
上诉人因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初105号行政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7年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东镇政府)以政法委书记金利军为首的维稳人员黑社会化,多次雇佣黑保安,实施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监视、骚扰上诉人以及家人。
2017年8月30日,警匪勾结私自闯入上诉人家中,并试图行凶,非法维稳手段无所不用其极。高东镇政府用财政资金购买黑保安用于非法维稳,骚扰上诉人。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高东镇政府,于2017年12月11日向高东镇政府申请公开“2017年截止信息公开申请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所购买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支出情况”信息。可是高东镇政府并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答复,枉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非法剥夺上诉人的知情权。上诉人收到后不服,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许浦东区政府是非法维稳的始作俑者,维稳产业链的既得利益者。因此,没有依法审查,而是采用“文革”方式,“棍子、帽子”满天飞,然后睁眼说瞎话,强奸法律。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是,浦东区政府既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于2018 年3月12日作出《告知书》(编号:2018-105)。所以上诉人签收后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浦东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出《告知书》(编号:2018-105)违法。可是一审法院断章取义“请求判决确认浦东区政府作出《告知书》(编号:2018-105)违法”,并认定:《告知书》(编号:2018-105)性质上属于信访答复。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证明了浦东区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恰恰支持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说,黑社会也有他们的一套规矩,即“盗亦有道”。而本案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侯晓燕、李弘、陈炳良甘心情愿黑社会化,甚至连黑社会都不如,什么规矩都没有了,颠倒黑白,信口雌黄,强奸法律,枉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
3)、委托书复印件一份1页(原件已于一审提交);
4)、委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1页(一审起诉已经核对原件)。
上诉人 :张曼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