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四川省民代幼教师十问省教育厅



一问
教人[2011]8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是否还有效?《指导意见》是否代表国家意志?《实施意见》是否代表省政府意志?
请问:省教育厅对这两个文件持何态度?

二问
教人[2011]8号文件是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制定的,具有权威性。
请问:省教育厅对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规定的“确保各项举措平稳实施”,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三问
教育厅出台的“212”号和“317”号文件有无问题?和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有无冲突?
川办函[2012]184号规定:“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川劳社发[2006]18号第43条是否是四川省的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19924月(我省个别市为19927月,下同)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我们认为,陆万捌仟余元的全额保费由民代教师个人承担的法律依据何在?是否违反川劳社发[2006]17.18号文件?这种显失公平的政策是否错误?旧的遗留问题还没解决,新的矛盾又滋生。
请问:你们的执政理论是什么?

四问
“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说穿了就是这些人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劳有所得的基本权利应依法获得保护。
根据《保险法》:“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和“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请问:县级以上......其它有关部门应指哪些部门?省教育厅在民、代、幼教师参保问题上有无法定职责?如:教师身份资格认定、教龄长短的认定,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补充机制、规范管理等,
省教厅做了哪些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

五问
民办代课教师依法维权,找组织、要政策、要平台、要公平、要正义是不是违法上访?朱世宏厅长对找上门的民代幼教师不接见、不理睬,还请求出动警察围、追、堵、截、抓捕、关押,这是合理合法的作为吗?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发生在民、代、幼教师中的冤假错案,省教厅是否依法予以纠正,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留尾巴?
再问省教育厅:你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怎样做的?

六问
90年代前被辞退、清退的民、代教师是否是当时教师队伍的职工和园丁?是否是祖国教育事业的有功之臣?他们是不是国家的公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属于临时聘请人员吗?这种说法正确吗?省教育厅现在是否愿意予以纠正?我们在教育战线的:“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这应不应该依法认定为一般工龄或本企业工龄?计发工龄工资给民、代、幼教师?

七问
教育行政主营部门对1987年以前的国家承认的老民办教师有无经济亏欠?政策亏欠?国家对这些老教师小学每年提取的110元用在什么地方去了?是建立了福利基金?还是被贪占了?
请问:这部分资金应该归谁享受?这些被辞退或清退的民、代、幼教师有无依法享受的权利?

八问
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下发是否属实?省教育厅对其中“是否全省统筹”怎么理解?怎样执行?对“各地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省教育厅准备怎么贯彻执行?

九问
川办函[2012]184号:“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全省一次性生活补贴参差不齐,最高每教学一年补偿1000元,最少每教学一年5元,有的甚至1分钱不给。
你们认为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这种参差不齐的乱象,你们想过没有 ,这会不会引起全川教师心理不平衡,从而激发教师们的心理矛盾和滋生新的社会动荡?

十问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承认历史、正视现实。四川民代幼教师遗留问题真的妥善解决了吗?省政府184号文件,你们贯彻执行了哪一条?
请问:你们向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对民代幼的工作汇报可否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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