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6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告刘会芳送达了(2017)豫03行初292号行政判决书,载明:确认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家房屋的行为违法。
刘会芳和刘铁生系夫妻关系。他们的房屋位于涧西区浅井头南新区9排12号(原工农乡浅井头村),占地100.3平方米,筑面积达645平方米。2017年9月27日,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在刘会芳夫妇的房屋墙上张贴《告知书》,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浅井头村改造指挥部工作组洽谈你位于浅井头南6新街05-12-76号宅基地的征迁事宜否则,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切后果由你承担”。2017年10月10日,该指挥部组织了百十人趁刘会芳夫妇不在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折除。所有的物品埋在废墟之中,刘会芳夫妇悲伤不已,向洛阳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刘会芳委托倪文华代理。
刘会芳的起诉状指出,洛阳市涧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贴出《告知书》后强折刘会芳夫妇的房屋于法无据,应当确认为违法。该指挥部系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设立,其越权行为应当由被告洛阳市洞西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刘会芳夫妇请求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洛阳市润西区人民政府一口否认其强拆刘会芳夫妇的房屋。涧西区政府辩称,刘会芳夫妇的房屋位于浅井南路打通工程规划内,浅井南路打通工程系市政府的重点工程,涧西区政府是工程项目的协助单位,并非是浅井南路的建设主体单位,区政府不是作出强拆行为的主体。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家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原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洛阳市润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在原告房屋墙外张贴告知书,要求原告去该指挥部洽谈征迁事宜,否则将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之后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应该推定是该指挥部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被确认违法。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是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承担。
刘会芳夫妇胜诉了,鼓励了更多的村民起来维权。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还有多家农户被该指挥部强拆的农户将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