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未处理涉黑拆迁而败诉,洛阳东关公安分局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616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向丁喜玲送达了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简称东关公安分局)的上诉状。

20155 16日,丁喜玲因房屋被涉黑分子强拆而向东关公安分局报警。但该局置之不理,或者用正在调查之中为借口,拖延时间。丁喜玲于201736日向东关公安分局举报,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即对丁喜玲的举报作出处置。但东关公安分局仍然置之不理,折射了公权力的傲慢,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其实质就是未履行法定职责。

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公安局维持东关公安分局的原行政行为。丁喜玲不服,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局对涉黑拆迁听之任之,竟然在法庭上自称履行了法定职责。为此,偃师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原告丁喜玲的“举报信”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二、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洛公复决字(2017) 4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丁喜玲一审获胜,两公安机关同时败诉。但东关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了上诉。

丁喜玲的《答辩状》指出,东关公安分局的上诉请求文理不通。东关公安分局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0381行初7号,依法改判上诉人一审请求;2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对东关公安分局的第一项请求,丁喜玲认为,东关公安分局的请求文理不通。首先,按正常的法律文书写法应当是“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7)0381行初7号行政判决”,即文号应当在前面,后面应当写判决,而不是判决书。因为“判决”是行为,而“判决书”是载体。东关公安分局不服的是行为,而不是载体。东关公安分局将判决与判决书混为一谈;其次,东关公安分局所谓“依法改判上诉人一审请求”,可谓不知所云。如果东关公安分局不服原审判决,一般写“驳回上诉人原审起诉”;如果要改判,也应当写明该如何改判。可见,东关公安分局的上诉请求不明不白,应当补习语文知识。

该局的第二项请求,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丁喜玲认为,诉讼费的摊派不是上诉请求的范围。法院根据审理结果,自然会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分配作出判断,无须当事人请求。故东关公安分局的第二项请求是多余的。可见,东关公安分局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怎么可能依法行政呢?

《答辩状》还指出,东关公安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局的唯一理由是:本案属于重复报警。但本案不存在重复报警。丁喜玲实施了二次行为。第一次的行为是报警,第二次的行为是举报。二次不同的行为相隔二年,何来重复报警?

其次,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对公安机关置之不理的行为再进行举报。故东关公安分局以虚构的“重复报警”为由提起上诉,实属荒唐,必将自取其辱。

应当指出的是,一审庭审中,东关公安分局为了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提供了一份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对开发商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进行了询问。从笔录中,很容易发现开发商张高出资五万元雇佣他人强拆丁喜玲房屋的违法行为,系明显的涉黑强拆。但东关公安分局并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意保护涉黑强拆者。丁喜玲请求法院驳回该局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