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2日秦永敏案所谓“开庭”闹剧结束后。因我和蔺其磊律师的2018年度年审注册章都还未盖,故我俩便相约在原(2017年度,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前去会见秦永敏一次。主要了解秦永敏是否知道5月12日的“开庭”情况及庭后的身体状况。
2018年5月28日上午8:00我们二个律师准时到武汉二看要求会见秦永敏,值班办事人先是告知:会见要请示领导,要我们等一等。等到9:30办事人明确告知我们说秦永敏现仍处于高血压状态,医生正在为他检查身体,后又告知要我们上午回去休息,下午或明天上午再来。等到10:40仍无结果,我俩就离开了二看。当天下午14:00准时到达二看,办事人又改口说要我们先给武汉中院打个电话。我们说律师会见当事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为什么要给法院打电话请示?办事人不予答复!故2018年5月28日下午(“庭后”第一次)仍未见到秦永敏!!
2018年度注册过后,我的年审注册没办好,整个6月我办案均要到司法局开具证明。2018年7月2日我的年审注册章盖了之后,第二天(7月3日)上午司法局来电约谈,告:秦永敏案定于2018年7月11日宣判,要我必须到庭参加宣判活动。我告:这样的戏就没有必要演了,演得再好也掩饰不了其违法“开庭”了,宣判完全可参照王芳案的宣判模式。(我说:当时王芳案经办法官给我电话要我穿律师袍参加他们的宣判活动,我告此类案件官方没有什么好宣传的了,戏演得再好也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但判决书送达回证我会签名)我对广州市司法局领导说:他们违法居然不让我律师会见秦永敏,还要我们律师配合他演戏,有这个道理吗?如果一定要我参加演戏,我一定要在演戏前看能正常会见到秦永敏再作决定,见到秦永敏之后再决定参加演戏。
就这样,我于当天(2018年7月3月)下午赶赴武汉。第二天(7月4日)上午同王芳(王芳是给秦存钱)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拟会见秦永敏。办理会见手续时,值班人告:要先让已经预约了的律师会见。我便到会见室一看还有4个空位,便又返回值班室跟值班人说:“会见室还有4个空位,按照规定有预约看守所也只是等15分钟,不能以预约来排斥其他律师的会见。”。值班人便要我给武汉中院打电话,说他们同意让我见就给我见。我以刑诉法规定凭三证即可见当事人与之争辩。但无人正面与我争辩,只是说上面有特别的指示,他们必须这么做。无奈,只好返回。
第三天(7月5日)上午我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一当事人,出来后在路上,接到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电话约我第二天面谈。我告:我还在武汉,明天还要到荆门办事,明天回不了广州。其便约后天(星期六)中午吃饭谈。我应允了。
第四天(7月6日)我在荆门办案时,武汉中院秦案书记员来电要我7月11日参加秦案宣判。我告:最好书面通知。
第五天(7月7日)为了不负约,我从荆门市钟祥乘普通火车于凌晨5:30赶回广州,在家稍息片刻,便赴宴。一到约定的餐厅(单间),便见市局领导和武汉市司法局及律协的二个人。市局领导便说,你在武汉都不到法院去,你看害得他们今天早上急忙从武汉坐飞机赶过来,本来是找你及你所主任谈转所的事,既然他们也来了,就一起谈吧。
我便说,连会见都不让我会见,还有必要我配合演戏吗?他们反复做工作说,宣判后你再去见秦永敏也行。我说:需要我演戏都不让我见,不需要我了,还会让我见吗?
过了一会,武汉中院二个法官也来了,将《出庭通知书》给我,让我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还要我自己写上“备注:2018年7月6日已电话通知”,我拒绝了,他们便自己在《出庭通知书》写上这句话。我阐述了我不参加演戏的理由。武汉中院一法官说,我们还是希望你参加,你不参加,法律也没强制,也不影响宣判。说完二法官便急怱怱地离开餐厅,并说已与广州中院一法官已约好见面时间。
秦永敏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