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9:50分许,正在外面和孩子早就定好的旅游活动中,我刚刚接到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的电话,严令我必须参加11日的秦永敏先生案件的宣判开庭,我表示仅是宣判无法前去参加,法院把判决书邮寄过来即可,过了几分钟北京市司法局的又打电话,还是如此要求,语气不容商量,否则后果自负。
我真纳闷:案件的宣判,为何武汉中院动用权力让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威胁辩护人必须参加宣判活动?难道是还想像开庭时那样软禁性对待辩护人?还是想“开恩”让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准许律师会见秦永敏先生?亦或是想“掩盖什么宣扬什么”呢?
中国司法,套路太深,不能适应,就要出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