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7月16日,本网获悉:2018年6月10日,珠海市伤残军人陈风强的哥哥陈凤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的一份通知,该通知要求陈凤明在7日内对广东正大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黄良文的房屋租金损失等资产评估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就视为案件认定的依据。
2017年12月,陈凤明发现黄良文在自己房屋西边挖地钻桩,而且房屋的地基的基础梁显示,其建筑物的边线与自己房屋边线已只有2.19米,因为该建筑不符合规划,影响通风与出行,陈凤明就向黄良文提出意见,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黄良文承诺将按照报建时的红线图施工。但黄良文并没有守约,陈凤明被迫向行政执法局举报,行政执法局不作为,为了解决纠纷不留后遗症,陈凤明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黄良文则提起要求赔偿停工与其他经济损失的反诉。
在由金湾区法院委托广东正大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黄良文的房屋租金损失等资产评估报告》中,称黄良文的用地批文是2008年,就按2009年建造竣工开始计算租金,到评估报告出炉共计70余万人民币。
2088年的用地批文,按法律规定有效期为两年,也就是黄良文的用地批文早已作废,证明黄良文的建筑行为不仅仅超红线图范围违法,就是整个建筑行为都属于违法。如果违法建设行为还可以主张赔偿,是不是都可以故意建造违法建筑,继而通过人民法院来勒索民事赔偿?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的委托也算是一大奇葩了!对此,陈凤明于今天向金湾区法院提交了评估异议书。
《评估异议书》
异议人:陈凤明,男,汉族,1957年5月18生,公民身份证442830195705181111。联系电话:13612220596。
异议人于2018年7月??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2018)粤0404民初12号之二通知书一份,及通知书附广东正大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黄良文的房屋租金损失等资产评估报告》一份,对该评估报告提起异议如下:
一、基本事实
2009年8月3日,异议人发现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给黄良文核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书,因涉及到异议人房屋的通行等,就向前置审批的珠海市规划局进行了投诉,该局于同年8月24日作出复函,告知转由金湾区分局处理,并附有金湾区分局于同年8月23日作出的珠金规业(2009)99号复函一份及规划红线图等资料,明确了黄良文报建房屋地基宽度5.77米、长度11.5米,更明确了黄良文报建建筑红线图与异议人已建房屋边线间距为2.58米间距。该答复函还明确了,加上黄瑜原与黄良文红线图边线间距的0.75米,黄良文报建房屋边线与异议人已建房屋边线间距将超过3米。
异议人对珠金规业(2009)99号复函提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民政府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珠府行复(200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进一步明确了黄良文报建房屋的边线与异议人房屋边线不得少于2.58米间距。此后,黄良文因没有钱就一直没有施工,异议人与黄良文之间也再无纠结。
到2017年12月,黄良文重新在异议人房屋西边挖地钻桩,而且房屋的地基的基础梁显示,其建筑物的边线与异议人房屋边线已只有2.19米,异议人向黄良文提出意见,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黄良文承诺将按照报建时的红线图施工。但黄良文并没有守约,异议人被迫向行政执法局举报,行政执法局不作为,为了解决纠纷不留后遗症,异议人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黄良文提起要求赔偿停工与其他经济损失的反诉。
二、委托评估程序违法
进入诉讼后,金湾区人民法院就黄良文提起的赔偿停工及其他经济损失,委托了广东正大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了异议人,对此,异议人认为违法建筑评估经济损失于法无据,从而提起了不同意评估的异议,并向金湾区人民法院送达,但金湾区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没有作出裁定。在广东正大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出具的《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黄良文的房屋租金损失等资产评估报告》中,称黄良文停工损失缺乏证据,未作评估,但认为黄良文的房屋本应该在2009年就建造完成,至今没有建造完成造成了租金的损失70万7千2百元人民币。
三、荒唐评估结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给黄良文核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书的时间为2008年12月21日,该批准书上明确了有效期为两年,珠海市规划局于2009年11月11日给黄良文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占地面积为65.20平米,即建筑物的宽度为5.77米、长度11.5米,在该许可证的遵守事项的第二条,明确了“不按本证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的行政约束力,而现在黄良文的基础梁显示宽度为6.1米,长度为12.5米。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珠府行复(200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到2017年12月挖地钻桩的长达八年多期间内,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给予黄良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延期,或者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黄良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书属于法律上的无效文书,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且黄良文因无钱建房至2007年12月,评估公司评估出租金损失,即使黄良文建造了违法建筑,相关的行政机关能允许其出租经营?租金损失荒唐之极。
而且,即使是黄良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书有效,其现在的基础梁显示宽度为6.1米,长度为12.5米,按照珠海市规划局于2009年11月11日给黄良文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遵守事项中约束条款,也属于违法建筑,如果违法建筑能够假设出租经营损失,那么完全可以假设黄良文用违法建筑制造冰毒,异议人是否还要赔偿其未能制造冰毒而引起的损失?
综上,异议人对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及广东正大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黄良文的房屋租金损失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的合法性均提起异议,请予以采纳。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陈凤明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