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7月15日,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向胡遂样夫妇送达了崇川复议【2018】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狼山镇街办不具备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强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崇川城管局虽有查处此类违法建设的职权,但其强拆行为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对强制执行设定的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2018年4月11日下午6点20分左右,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崇川城管局)和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狼山镇街办)带领保安等200余人联合组成了强拆队伍,还出动了搬家车辆,在没有合法手续、也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胡遂祥夫妇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村十组副一号的房屋实施强拆,给胡遂祥夫妇及其房客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该房屋建筑面积约150平米,还有场地2分2厘土地,共占地面积4分2厘土地。崇川城管局、狼山镇街办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依法确认两行政机关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并责令两行政机关恢复原状。
行政复议期间,狼山镇街道办称,2018年4月11日,有关部门对胡遂祥的违法建筑进行帮拆,旨在消除违法建筑物的违法状态。胡遂祥夫妇感到疑惑不解,街道办强拆民房,竟成了帮拆,难道还要受害人对荒谬的帮拆感恩戴德吗?胡遂祥夫妇的房屋在2003年就建成了,而《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实施的,法无溯及力,故自家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况且,街道办也无权认定胡遂祥的房屋系违章建筑。
虽然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强行拆除胡遂祥夫妇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胡遂祥夫妇高兴不起来。因为崇川区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还载明“关于两申请人(胡遂祥夫妇)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两申请人被拆除的房屋,系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建筑物,不具有合法性。两申请人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胡遂祥夫妇认为该复议决定错误明显:首先,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建筑物,未必不具有合法性。例如,天安门。其次,对于胡遂祥夫妇的房屋是否具有合法性,崇川区政府未经法律授权不具有认定房屋是否合法的主体资格。退一步说,即使有认定房屋是否合法的主体资格,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才可认定,并告知救济途径。崇川区政府随意认定胡遂祥夫妇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性,属于越权。越权无效。再次,既然崇川区政府认定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那么,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故依法应当恢复原状。为此,胡遂祥夫妇将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