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7月26日,江苏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吴冲、吴淑平、吴红燕和张燕送达了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简称金新街道)制作的《答辩状》,称“原告吴冲系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信访工作对象,原告四人携带大量上访材料赴京上访,并非其所称赴京旅游。根据《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級负责,谁主管、淮负责’的原则,答辩人安排人员及车辆将原告从北京接回南通市通州区,并非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侵害原告人身权益。从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原告认为其信访权受到了妨碍,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奇怪的是,金新街道的答辩几乎在抱怨四位访民不知感恩。金新街道出钱出力,安排人员和车辆将四访民免费从北京送到南通,这等善事还被访民告上法庭很是委屈。
吴冲等四位访民立即拟就了《辩论意见书》,对金新街道的伪善行为予以反驳:首先,吴冲等无论是信访,还是旅游,金新街道都无权将吴冲接回南通市通州区。故对吴冲等去北京属于信访,还是旅游?因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故在所不问;其次,街道办安排人员和车辆从北京将吴冲等接回南通市通州区。其关键问题是否经吴冲等访民同意,是否出于访民自愿。金新街道办没有证据证明其安排人员和车辆将吴冲等从北京接回南通市通州区是出于吴冲等人的自愿,就属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况且,街道办未经法律授权,擅自安排人员和车辆的截访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最后,金新街道所谓“原告认为其信访权受到了妨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种故意转移争议焦点的伎俩,属于偷梁换柱。事实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是因信访问题,而是因金新街道限制人身自由而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017年10月24日凌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以信访工作需要名义,安排其工作人员喻俊杰、蒋洪雷、严柯柯、王铮强、张益棚、瞿旭及车辆,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门前,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吴冲等四位访民押送至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随车人员包括驾驶员张恒华、张柱,非法限制吴冲等四位访民的人身自由达20多小时,且有殴打和辱骂等行为,无异于虐待,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吴冲等访民向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金新街道限制原告吴冲等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无效。
吴冲等认为,金新街道不具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主体资格,且未经法律授权,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剥夺了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权利和旅行自由的权利,还有虐待公民的恶劣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确认被告金新街道限制原告吴冲等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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