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7月28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万文英2018年6月27日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喊一声“冤枉”,被警号033702警察暴殴至今未得到立案受理。
2018年7月2日,万文英委托朋友郑培培、陈建芳向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用特快专递邮寄了刑事控告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今天(7月28日),万文英收到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的答复函,被推诿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纪委予以处理。
2018年7月5日,万文英再次委托朋友向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用特快专递邮寄了刑事控告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短信称邮件当前的状态是:已妥投:签收)。
2018年7月24日,万文英的朋友丁菊英、徐佩玲、王斌、陈建芳又帮万文英用特快专递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上海市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第二检察分院、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各邮寄了刑事控告状和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短信称邮件当前的状态是:已妥投:签收)。
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万文英,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于南昌市,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菊泉街1346弄1号1201室。身份证号码为360103196609190021。电话:13816370905。
被控告人:上海市033702号警察。
控告请求
要求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上海033702号警察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27日下午一点多,控告人到上海市公安局投诉和反映下级公安部门多年来对我的入户问题一直故意拖延不作为的问题。按照上海市政府“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第二条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9年起,我就具备了迁入户口到上海的法定条件。五六年前,我就向辖区公安户籍部门提出了迁户的申请,但是辖区公安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拒绝为我办理。无奈之下,我才打算到上海市公安局投诉和反映此问题。
下午1点多,控告人到了位于武宁南路128号的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在栅栏外人行道,我喊了一声“冤枉”,期待能引起市公安局领导的注目和重视。但是万万想不到的是,就是这一声喊冤,竟引来野兽一般的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拳脚并用的一顿暴打和凌虐。我被殴打的地方就在上海市公安局大门外几米远的地方。
当时喊冤后,旁边的保安叫我离开。我刚走开两步,一个年约30多岁、不胖不瘦强壮结实、身高约一米七几的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上来就一只手抓住我头发,另一只手将我的一只胳膊猛力向后一扳卷到背后,我痛得“哎吆”叫了一声,身体动弹不得。这个恶警一把将我摔倒在地,扯住我的头发一提一放,将我的脑袋连续向滚烫的地上磕碰:“我叫你叫!我叫你叫!你还敢不敢喊冤?”这样抓住头发以头磕地有三四次(伤痕照片显示额头有很明显的一个肿包)。丝毫动弹不得被压在地下的我喊道:“警察打人了!”听我求救,被控告人的拳头更加厉害地砸向我的头部,连续打了有五六下。
“你还敢叫?你还敢说?我叫你说,我叫你叫!”在过路者的目睹下,野兽一般的被控告人毫无顾忌地在化日光天之下拳打脚踢我这个毫无反抗之力,而且从始至终无论身体还是言辞都不敢做丝毫反抗的女人。那恶狠狠的歹毒架势,几乎要将我打死,我哪还敢反抗?身体被压在地上,被控告人打了我有两三分钟。从小到大,我没有被父母碰过一指头。平时与人为善的我,也没有被他人殴打的经历。想到这里,被暴打的我放声大哭起来。
被控告人把我头发用力一扯,我的头被提起来,但我的一只手还被他扳到后面卡住,无法动弹。被控告人正要挥拳继续打我面部,旁边的保安实在看不下去了,就上来拦了一下。保安问我:你是什么事情?我回答,我是外来媳妇,为了户口的事情。被控告人把我往后拖,边拖边说:“起来!起来!”我根本动不了,被控告人还让我起来。他一只手扯住我的头发,一只手抓住我的左手,把我拖了一段路,我的一只鞋子已经不知掉到哪里,高度近视的眼镜也被打飞了(鞋子上车后才给我,在地上和车上眼镜先后被打掉两次)。被控告人边拖边打,他和另一个负责开车的警察连拖带抬,将我抬到面包警车旁,被控告人和另一个警察一用力,像扔面袋子一样把我重重地扔到面包车里。我爬起来,抓住座椅想坐到座椅上。被控告人一把将我扯下车座,然后飞来一脚,狠狠地揣在我的左侧胸部。用力很重,凶相毕露,像一个十足的黑社会流氓和恶棍。一阵剧痛袭来,几乎让我昏死过去。
过了一会,我哭着质问这个恶警:“我跟你有冤有仇吗?你为什么这样打我一个女人?你没有爹没有妈吗?”我的意思是,我的年龄和你爹妈差不多,你这样打一个年龄大你20岁的女人,你下得去手吗?
“操你娘的逼,打的就是你这个畜生!”这个披着警皮的人渣,做着丧尽天良、天打雷劈的恶事,他却咒骂我这个从小到大没有说过一句脏话、已经信靠上帝多年的虔诚基督徒是畜生!
我质问被控告人凭什么脏口骂人?他更进一步骂道:“我骂的就是你!你给我滚出上海!”那口气,好像上海就是他们家的私产、我是他们家的家奴一样。前面开车的警察这时也帮腔骂道:“你就是该打!”然后,被控告人又恶狠狠地打了我一耳光,我的眼镜被再次打落。
警车开到曹家渡派出所。曹家渡派出所是短暂关押访民的安置点。曹家渡派出所位于上海市公安局附近,承担上海市公安局附近的维稳任务。因此,从常理推断,被控告人033702号极可能是静安区公安分局的警察。到了曹家渡派出所,被控告人抓着我的头发,把我拉下车,并再次打我头部三四下,边打边将我往前推搡,推到关访民的地方。
其他访民看到我哭得很伤心,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告诉他们我被打的情况。他们说,看得出来,你被打得很厉害。这时,有同情心的陌生访民帮我拍了照片(伤痕照片大部分是在曹家渡派出所拍的)。我边哭边诉说自己的遭遇,一阵难以遏制的手脚抽搐袭来,让我痛不欲生,同时周身剧痛,感觉头昏脑胀。一个好心访民一个指头一个指头地帮我撸手指,然后让我斜躺在靠背椅上,并给我倒水喝,安慰我休息。
昏睡四五个小时后,我的头脑略微清醒一点。傍晚18时21分和19时01分,在曹家渡派出所关押处,我忍着剧痛,先后两次拨打了110,向警方报警。第一次的接警员是男性,第二次是女性。他们推来阻去,一直拒绝为我出警。男接线警说,打你的是警察,不是普通人,我们不出警,我们只针对其他人之间的警情出警。接线女警说,你已经在派出所了,我们怎么出警?无奈之下,我又先后三次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投诉和反映。
晚上八点许,我被辖区宝山区刘行派出所接走。到了刘行派出所,警察置我的伤情、病情、冤情于不顾,居然要给我这个被警察暴力犯罪伤害的受害者做所谓“笔录”,并故意拖延时间到夜里。显然把我当违法人员对待,我当然拒绝签字。晚上十点多,我才被从刘行派出所放出来。这时我很想去医院,但是医院早已下班,且距离遥远,地铁也已收车。无奈之下,我只得拖着剧痛的身体,一步三摇地挪步回家……
夜里,周身疼痛,左胸部更是剧痛难忍,连大气都不敢喘,不敢咳嗽,打个喷嚏,像针刺一样痛,胸部痛得连翻身都难以完成,更不敢让被打那一侧胸部朝下。
6月28日,行走艰难的我在朋友的搀扶下,到华山医院检查。遍体伤痕,浑身青一块紫一块。华山医院CT报告显示:“左侧第5、7肋骨骨折可能大,请结合临床。”华山医院主诊医生看过片子后说,不是可能,而是确定骨折,不但左侧5和7肋骨骨折,而且左侧第4、6肋骨也骨折了。这样共有左侧相邻的4、5、6、7四根肋骨骨折。医生在病历上诊断如下:“CT示:左侧5、7肋骨骨折”。医生建议如下:“建议手术治疗”。如果不是确定骨折,医生怎么可能在病历上写下两根肋骨“骨折”并要求手术呢?鉴于伤情如此严重,医生说骨折部位可能会错位,接合不好,建议开刀手术治疗,并用钢板固定,住院费大约五六万元。
为了确证我是真骨折,而不是华山医院CT报告单上略显含糊的左侧第5、7肋骨“骨折可能大”,7月9日,控告人到上海沪东医院进行了检查。沪东医院CT报告单显示:“左侧第5、6肋骨前端骨折。左侧第4肋骨前端可疑骨折。”报告描述左侧第5、6肋骨骨折的字眼是“骨质断裂”。沪东医院主诊医生特意在电脑上向我和陪护的朋友们展示了骨折的照片,即便是作为非专业人员,我们每一个人还是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左侧第5、6两根肋骨已经断离,骨折中间的缝隙清晰可见;左侧第4根肋骨皱褶鼓凸,显然也已经骨折。
综合沪东医院和华山医院的CT报告单,以及结合华山医院医生的病历记载和第4、5、6、7四根肋骨骨折的表述,可以得出一个相互印证的结论:控告人左侧第4、5、6、7共四根肋骨骨折。
纵观殴打我的被控告人的凶残和冷血,我坚信我绝不是第一个受害者,也可能不是最后一个受害者。被他殴打过的受害者一定不在少数。我相信被033702号警察殴打过的受害者将会陆续站出来揭露、指证和控告这个毫无人性的犯罪分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 轻伤二级”中规定:“b)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因此,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对控告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警察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不再有更多的受害者倒在被控告人野兽般的拳脚暴殴之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希望依法追究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6月底和7月上旬,本人曾先后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但当时只有华山医院略显含糊的CT报告,沪东医院更加确定的CT报告还没有出来。基于现在有了更加明确的诊断结论,经补强骨折的关键证据后,现再次对033702号警察提出刑事控告。必须指出的是,鉴于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极可能隶属于静安区公安分局,为防止亲亲相护的徇私舞弊犯罪行为发生,我特申请静安区公安分局回避本案的刑事侦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签字捺印): 万文英
2018年7月24日
寄出材料:
1、刑事控告状
2、证据保全申请书
3、控告人被警号033702打伤的7张照片
4、拨打“110”和市民热线“12345”电话的手机截图
5、曹家度派出所门口的照片
6、上海华山医院诊断书和诊断报告
7、上海沪东医院诊断书和CT检查报告单
8、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的特快专递凭证
9、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