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7月25日上午8点半,洛阳洛龙区政府作出的拆迁改造通告案,二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5年11月9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作出洛龙政通[2015]7号《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涉及希望大道打通工程拆迁改造的通告》,该通告载明:“一、搬迁范围:槐树湾村范围内涉及希望大筑物及附着物,二、搬迁时间: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希望大道规划范围内的108户民宅涉及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搬迁工作,三、实施主体:该项目山关林街道办事处和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关林街道办事处指导槐树湾村委会依法组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搬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四、补偿安置依据:……;五、有关要求: ……。
李宪海等不服洛龙区政府的上述《通告》,向洛阳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时,李宪海等认为,洛龙区政府对槐树湾村108户民宅实施拆迁的行为违法。槐树湾村土地属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为国有,洛龙区政府在原告所在地块实施征地拆迁行政行为违法。该《拆迁改造通告》载明:“实施主体由关林街道办事处和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关林街道办事处指导槐树湾村委会依法组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搬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经法定程序依法征收为国有。该案涉拆迁地块,未经法定征收程序依法征收,洛龙区政府在原告所在地实施拆迁原告房屋,进行圈地的行为违法。
洛阳洛龙区政府辩称,洛龙区政府实施行为合法,《通告》不具备撤销内容。区与县为同级行政区划,洛龙区政府具有实施拆迁的主体资格。108户村民大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且补偿到位。
洛阳中院作出了(2016)豫03行初13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政通[2015]7号《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涉及希望大道打通工程拆迁改造的通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承担。
洛龙区政府不服洛阳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但洛龙区政府上诉的内容与一审时答辩相同,没有新的内容,依然是陈词滥调。此案审理了半个小时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