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云起
近日,董奇代理律师及妻子接到法院开庭通知,董奇“寻衅滋事”一案将于2018年8月3日下午14:30分,在深圳龙岗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董奇是在2017年5月24日被抓,第二天被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6月30日转捕, 8月18日移送检院审查起诉,9月2日、10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直至2017年12月29日移送法院审理。律师曾接到法院2018年3月26日开庭的通知,但仅隔一天,法院再次通知庭审取消,至今被羁押已十四个月。期间,代理律师两次控告检方违法办案。
一、先抓人后找证据
董奇“寻衅滋事”一案,是中共当局先定罪抓人后寻找证据的典型案例。
董奇被抓捕的直接原因是在网上定制印有“推特”图标、“一切都是刚刚开始”字样的文化衫。在他被抓第二天,派出所警员就对他妻子说:董奇定制文化衫,是联系海外恐怖势力反华的行为。
且不论定制文化衫能不能构成犯罪,单说文化衫本身也并没有完工,警方自觉仅凭此难以给董奇定罪,所以,在抓捕董奇后,警方只得又在微信、QQ等处寻找董奇“犯罪证据”。在董奇被抓后龙岗警方寻找到的董奇“犯罪事实”主要有:在微信群“讨论民主、讨论我党甚至诋毁我党我国”、“污蔑我党及国家领导人”,转发声援王全璋、屠夫等人的帖子、意欲为他们捐款,期望“一人一票”选举政府、散布“虚假信息”等。这些都反映在去年年底检方移送法院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中。
有评论指出,董奇这些言论都是发生在微信群、朋友圈、QQ群里的,微信群、朋友圈、QQ群的私人空间性,决定了董奇也构不成犯罪。更何况,在一个正常的国家里,民众有权对政治公众人物,尤其握有公权力的政治公众人物,包括一个党或一个国家的领导人,提出任何质疑,在一个正常的国家里,永远不可能出现“污蔑我党及国家领导人”的问题。公民批评、质疑政治领导人,是行使政治选择、政治监督和政治批评权利的方式。如果将质疑行为以刑事惩罚,势必对政治批评和民主监督产生显著的恐吓效应,导致民主政治名存实亡。
至于“讨论我党讨论民主”、
期望“一人一票”选举政府等也成了“犯罪”,那全国上下差不多人人都是“罪犯”了。
董奇坚称自己无罪,律师也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特别是3月26日将要开庭的消息传出后,这些所谓的“犯罪事实”受到广泛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在开庭通知发出后仅隔一天,龙岗法院就通知律师取消这次开庭。
3月26日的开庭被取消后,一方面国保到看守所要求董奇认罪,并要求董奇解聘现委托代理律师。同时,警方还频频骚扰胁迫董奇妻子梁秀凤;另一方面,检方又重新在微信等处寻找搜集董奇的所谓“犯罪”证据。
据知情人透露,目前检方补充的材料都是指控董奇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比如,检方指控董奇传播广西梁村暴力强拆、徐州禽流感疫情、赣州明经国案的虚假信息等。
现在检方补充的这些“犯罪事实”,都是在移送法院之后,检方才弄过来的,这与最初抓捕董奇的事实和理由完全不同了。
这是一起先定罪抓人后搜集寻找证据,进行蓄意构陷的典型案例,这也是中共当局打压人权人士和维权人士的惯用伎俩,对他们所不喜欢的这些人士随意安排一个“罪名”,然后再依据这个“罪名”所需要的条件,“寻找”他们的所谓“犯罪事实”及其“证据”,目的就是要把这些人士关进监狱,以此震慑他人。
二、 “一面之词”与“掩盖真相”
补充指控董奇“有罪”的事实依据,其实都源于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报、情况说明等,也就是当地政府在“自证清白”。
比如:检方指控董奇传播赣州明经国遭当地政府“非法拘禁”、被害人卓某有权有势等虚假信息,能证明明经国没有遭到“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的说法仅仅是当地公安部门的一面之词而已,仅由当地办案单位来“自证清白”,这和小孩子玩的“过家家”并无二致。
再如指控董奇传播广西梁村暴力强拆的虚假信息问题,也是由当地政府“自证清白”来证明没有发生暴力强拆。检方一方面指称董奇传播了所谓当地民众对强拆进行抵抗、当地政府封锁村口等虚假信息,却一面又称强拆“遭遇村民阻挠”、“工作人员被围困村中”、接警后“第一时间控制了现场局势”。
村民如何阻挠的?工作人员被围困村中的具体情节怎样?“第一时间控制了现场局势”说明现场局势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了,到底发展到何种程度?采取了哪些控制措施?而检方对这些问题却不做任何交代,而这些情节才能证明董奇是否传播了“虚假信息”。稍有点脑子的人是不难看出来的,龙岗检方这是在欲盖弥彰!不是董奇传播了所谓的“虚假信息”,而是中共当局在掩盖事实真相。
可以这样说,在微博、朋友圈等出现之前,中共当局官方谎言始终霸占着垄断地位,在微博、朋友圈等出现之后,中共当局官方“谎言”与民间“谣言”展开了一轮轮的博弈,回顾这些年来发生的公共事件,中共当局同样经常习惯性发布谎言来掩盖真相,并且自称为这是解决问题的“政治智慧”。
中共当局信息严重不透明,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当局尽量捂着盖着,甚至捏造或歪曲事实,大量删帖,掩盖事实真相。
比如,指控董奇传播泸县太伏中学死亡学生的“虚假信息”,我们都还记得,事件初发伊始,当局就封锁消息,隔离软禁死亡学生家长,微博、朋友圈等大量相关贴子被删,发布者甚至被“传唤”,只有当局的各级“党媒”一个声音,社会舆论噤若寒蝉,根本不允许当事者家属自由接受除“党媒”“准党媒”之外的新闻媒体采访,在这样的情势之下,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即便不准确,即便是“谣言”,也应当允许存在,因为社会公众应该有权知道事实真相,应该有权探究事件的本末,应该有权监督相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中共当局的社会公信力早已丧失殆尽,仅凭当地政府的说辞就能证明董奇传播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吗?如此恶劣的社会环境下,中共当局自己的一纸“自证清白”又能有多少效力!谎言卧榻之侧,岂容“谣言”鼾睡!
这里引用一个案例:甘肃张家川16岁的男孩杨辉,在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死亡的官方解释后,被以寻衅滋事罪拘留7天,后来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被释放。不管当地警方最初的动机是什么,也不管是不是在舆论压力下才释放的该男孩,这种能够纠错的态度还是值得肯定的。
三、与事实有出入的信息绝不是“虚假信息”
检方指控董奇传播徐州发生禽流感疫情的虚假信息。检方称,死于禽流感的人数不是董奇转帖中所称的三个,而只有两个,相关医护人员也没有被隔离。
龙岗检方就此治罪于董奇,令人费解。在社会生活复杂的今天,要求人们对信息的掌握达到与事实完全相符的精确程度是不现实的,如果没有完全掌握信息即不得传播又会妨害信息的传播和流通,在以信息为主导的现代社会是无法做到的。
虚假信息不应该是指与事实不符合的消息,虚假信息应当理解为没有根据的信息,应具备无根据性、具体性、可信性和关联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谣言”,这才应当是对虚假信息比较恰当的定义。没有根据的消息往往是与事实不符合的,但是有根据的消息也并不全都与事实相符,也就是说有些消息是有根据的,但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而这种信息的传播实质上也不会造成危害,因为毕竟该信息具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所以,应将“虚假信息”理解为“没有根据的消息”,而不能理解为“与事实不符的消息”。
而董奇所传播的是“与事实不符”的消息,绝不是“没有根据”的“虚假信息”。
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安徽砀山一网民曾在微博上发帖将一起10人死亡车祸描述为16人死亡,被行政拘留5日。后砀山公安决定撤销其行政处罚。砀山公安纠错的这一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龙岗检方对所谓虚假信息认定范围的扩大无疑会使网络“寒蝉效应”无限扩大,使人们在网络上也只能“道路以目”了。实际上,它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表达权。而即便是“央视”、“新华社”,也不可能对所有重大突发性事件一次性报道就做到无一差错的。
中共当局新闻报道中最大的一次数字“失误”是发生在1989年。当年六四之夜之后,某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称,部队失踪死亡2000余人。大概因为这个“失误”的数字过于庞大,实在不好障人眼目,几天后,以“2000多人”不是失踪死亡,是被“人民群众保护起来了”为由,把2000多人更正为“几十人”。如果这可以权且算作有事实做依据,只是具体数字不符合事实的“虚假信息”的话,那么,从“亩产过万斤”到“王立军被强制休假治疗”等等,可就不是与事实有一定出入的问题了,而是地地道道的毫无事实根据的瞎编滥造的“谣言”了。
对这样典型的制造、传播谣言的大案要案,深圳龙岗警方、检方不抓不捕不诉,却纠结于董奇案“死了三个还是两个”、医护人员是“被隔离了还是没被隔离”之类,这又是为哪般?
检方补充材料称董奇传播明经国案中受害人卓某倚仗权势干扰警方正常办案的“虚假信息”,称卓某仅为当地镇人大主席,不存在有权有势的情况。镇人大是一个镇的最高权力机关,镇人大主席怎么就叫做“不存在有权有势的情况”了?受害人恰恰就是镇人大主席,对这样握有公权力的社会公众人物,民众在对其质疑中,即便与事实有出入,也应该是被允许的,更不能以此追究刑责。
四、网络空间绝不属于公共秩序
原《起诉书》与现在的补充材料对董奇的犯罪事实的指控,主要来源于其微信群和朋友圈的言论,并称董奇言论“破坏了公共秩序”。
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微信和QQ是私人通信工具,微信群聊、微信朋友圈、QQ群聊、QQ空间都相当于公民家中的私人客厅,其通信都属于私密社交言论。它们的私密性主要表现在两点:一、他们都是必须注册才能使用的社交软件。它们的功能就是聊天、信息发布和分享。二、发表的言论,仅限于特定的人(朋友或者群友)可以看到。朋友圈以外的人不能看到,也不能通过网络搜索工具搜索。它与网络自媒体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单纯的网络通信工具。这是常识!
龙岗警方、检方,指控普通公民在网络私密空间的言论是“犯罪”,这是何等的恐怖!龙岗警方检方到底是在追求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就靠这,来证明你们国的人权好人家五倍?
至于说董奇在微信的言论“破坏公共秩序”,更是无稽之谈。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网络虚拟空间不具有社会空间的基本属性。网络空间仅在信息传播意义上是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秩序、道德秩序以及国家形象都不属于公共秩序。
董奇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也将出庭为其做无罪辩护。龙岗法院如何审理该案,拭目以待。